一“街坊”称亲戚突发重病,求司机黄恩安将人从鄂州接到武汉治疗,他出于善意答应下来,约定报酬为一条烟。刚到鄂州,他就被执法人员包围,罚款6000元。黄恩安怀疑遭到“钓鱼式执法”。鄂州市客管处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绝不存在请人“钓鱼”的情况。该负责人介绍,在日常执法中,如果车上的乘客和司机互相不认识,就会被怀疑是黑车。“在这个现实的社会里,雷锋是很少的”。(9月24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到目前为止,这起事件是否属于钓鱼式执法尚不能最终确定,但无论是报道中有关负责人那番认为“在这个现实的社会里,雷锋是很少”的言辞,还是此前上海那个已被明确确认为钓鱼式执法的事件,都不由得让人对目前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如此热衷与迷恋于钓鱼式执法的倾向深感不安与焦虑。
实际上,随着媒体对一些具体个案的不断曝光,目前社会各界已经纷纷对这种钓鱼式执法进行了谴责与声讨,各种批评性的文章与观点充斥于各个媒体的评论版面。遗憾的是,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这种社会外部监督的力量依然还是相当之微弱,甚至有些忽略不计。比如前几天涉嫌钓鱼式执法的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虽然被舆论猛烈攻击与声讨,但却不仅没有积极应对,没有向社会各界披露更为具体、详细的细节,反而先是在自己的网站上自我表扬一番。这不能不说是对社会舆论的藐视,不能不说是对网络民意的轻视。
当然,由于如今一些基层执法者本身确实缺乏自我承认与纠正错误的勇气、胸襟与决心的因素,由于这其中还存在着罚款经济等具体利益引诱的因素,因此,一些基层执法者也就不会过多在意这种外部的舆论声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然不能指望这种基层执法者能够主动减少与避免钓鱼式执法。相反,必然需要一种层次相对更高的外部部门力量,及时出来对这种既违法又缺德的钓鱼式执法加以有效的干预与制止。
因为如今一些地方不断出现的这种钓鱼式执法,不仅违背了行政执法必须光明磊落、公正公开等基本原则与精神,是在“诱民入罪”,陷人于“不法”;而且难免会让更多原本还有爱心、道德的人为之心寒,继而产生消极而恶劣的社会影响。行政执法不仅要讲究法律效应,严格依据法律程序的规定办事;而且应最大限度地考虑社会民众的心理感受,考虑执法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否则必然为社会所排斥与反感。在这种情况下,希望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能及时站出来,对这种本质上是公权在“碰瓷”与使坏的钓鱼式执法坚决说不。
与此同时,也希望立法部门能有针对性地根据当前的社会现实情况,对究竟何为黑车、何为非法运行、能否拼车等已经直接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法律事项,进行更为具体、科学、明确的界定,从而在法律制度的层面清除钓鱼式执法得以存在与出现的制度土壤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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