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东南锐评 > 正文
最温情判决书作用不宜夸大
www.fjnet.cn?2009-10-20 09:08? 汪代华?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区区用水、同室操戈,一拘一伤、身心俱疲;对簿公堂、已伤亲情;一朝诉讼、三番调解,年已不惑、奈皆坚拒,族中晚辈、如何效仿?和谐社会、你我共创,望止争息讼、握手言和、延续亲情!”这不是发表在文学刊物上的诗词,而是附在判决书后面的“法官寄语”。前几天,海沧区居民邱女士接到法官的判决书时,意外地读到了一段充满感情的“感言”。(10月19日《海峡导报》)

【>>>海沧法院"法官寄语"寄情于法,开创厦判决文书先河<<<】

这份“最温情的判决书”虽然发挥了一定的效率,达到了调解效果,但其作用也不宜夸大。

判决书,是法律判决的文本。它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格式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证据、法理这是依法公正判决的基本要素。而“法官寄语”增加了法官个人的感情色彩,是破了法律程序的界限。法律是神圣的,不是写小说,不是演讲,不容戏说和“添加”。

讳言人情的价值和力量是教条主义,但法律是不以人情为转移的。用事实、证据说话,以法判决,是神圣法律的使命。情可以讲,但应通过庭外调解去做工作。诸如一般的民事纠纷,法官可以通过当地调解组织,去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化解矛盾。我们倡导“理在情中”,是说思想要像盐溶于水一样,溶化到感情中去,然而,溶化不是消失。“感化”失去“教化”为引导,失去了正确思想作基石,这样的“教化”难免有“丧魂落魄”之误、“买椟还珠”之憾。

一旦进入法律裁定程序,法律判决书必须按法律程序办事,按规范要求去做,不能掺杂法官过多个人感情。法律判决不是绘画绣花,不是诗朗诵,可以尽情发挥。

不恰当的“人情味”,就像医生给苦口良药包上糖衣,而忘了“救死扶伤”的宗旨,忘了对症下药的章法。结果不仅没有惊醒冥顽,反而使违法犯罪者在迷途上愈走愈远。这是对神圣法律的“戏说”。有人曾对“人情感化”的教育赠以对联一副,上联是“道是有情却无情”,下联是“说来甜心不醒心”,横批是:“劝君三思”。

因此,“最温情判决”,只可言传,不可施行。


相关新闻
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