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近日正式公布。条例明确规定了保安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以及保安员工作行为的禁区和边界等等。同时,条例对保安员应享的福利和权利也有规定。
保安作为社会性的安全力量,是社会自治的一种体现。虽然国家没有赋予保安任何统一的权力,但大到一些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小到一个社区、一所单位的安全秩序,都须臾离不开保安服务。保安工作如此重要,在此之前却没有国家职业标准,也没有专门针对该行业的行政法规,所依据的是一些相对零散、不成系统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因此,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其对行业的整饬与规范意义,不言而喻。
规范保安行业,既是对保安群体自身的保护,也是对其他公民群体的保护。不可否认,保安行业在当下处于一种混乱和晦暗的状态,不绝于耳的保安打人伤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与同样不绝于耳的保安遭受暴力侵害、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从不同方向构成对保安职业的社会认知和社会评价。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保安的社会形象和评价是比较负面的,人们往往不倾向于认为保安是一个体面的职业,在争执与纠纷事件中,保安亦往往容易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这一状况对保安职业有欠公允。我们并不否认保安中有职业操守差、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者,乃至有狂徒和暴徒混迹其中。这其实也与行业缺乏规范、职业化程度不高有关。我们应该将具体的保安从业人员与保安这门职业区分开来,从业人员的问题、行业的问题不应让一门职业失落其应有的体面与尊严。这就如同,地震中范美忠丢下学生先跑,不能认为是教师职业的问题;贪腐官员一一落马,不能认为是公务员这个职业的问题。
我们可能还对保安职业的外延的理解有所偏狭。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保卫、安全检查以及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从业人员,都属于保安的职业范围。以此来看,保安其实是一个涵盖范围较广、风险较高,亦不乏技术含量的职业。相信完整地理解保安职业范围,也许有助于职业形象和评价的纠偏。
现代社会分工细密,每个人都可能归属于某个职业群体。有的职业光彩照人,有的职业相对沉默;有的职业人们趋之若鹜,有的职业可能乏人关注,甚至闻所未闻。不论哪一种职业,都是社会正常运转的有机组成,职业的尊严不因其曝光度、知名度、收入高低而有所损益。野百合也有春天,一名保安对职业的热爱,也许并不输于一名公务员或者一名CEO。事实上,在一些国家,保安人员的平均收入反而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准。
因此,我们重申这样一种常识,职业或有不同,但每一种职业都值得尊重,在尊严的天平上,每一种职业都是等价的。保安如是,城管、环卫工、公交司机等等陷入某种困境或窘境的职业莫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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