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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近期,山东、浙江相继公布“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两省对义务教育阶段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截然相反的态度(山东“禁”,浙江“放”),使得有偿家教话题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讨论主要是围绕“在职教师能不能从事”、“有无必要立法规范”等问题进行。
讨论之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两省的相关条例原文——
【条例再现】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五十一条,原文如下:
“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补习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原文如下: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的;(三)其他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在职教师能不能参与有偿教育?
有偿家教是指少数教师利用节假期休息时间对有补课或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或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能否参与有偿教育呢?众说不一。
赞成在职教师业余时间兼职
教师并非清心寡欲的圣人,而首先是个劳动者,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慧与能力,通过提供服务,满足市场的需要,从而获得劳动的报酬本是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所以,教师作为劳动者,其享有的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 >>>详细
如果教师在做好了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一些收费合理的课外辅导活动,有何不可?更何况,按照《教师法》的要求,只要按照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在业余时间兼职并不违法,地方立法何来权力剥夺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 >>>详细
反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教育
有偿家教违背了爱岗敬业、献身教育这一师德的基本要求,偏离了热爱学生、教书育人这一师德的核心,异化了师生关系,扭曲了以身立教、为人师表这一师德的人格力量,早已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诟病。 >>>详细
教师的收入确实还不太高,但这决不是可以把学生当作“唐僧肉”的理由。在我的记忆中,过去也有老师搞家教给学生补课的,尽管他们的收入低微,却从不收家长一分钱。为什么?在他们看来,不让一个学生掉队是一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何况现在教师的工资待遇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详细
笔者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职老师不宜参与有偿教育。虎扑篮球:待遇的问题,其实各省市近年来都提出了“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的政策;虎扑篮球:责任的问题,义务教育阶段虽然老师没有升学压力,但学生还处于不成熟时期,需要老师给予更多的关爱。
笔者相信各省对有偿教育所出台的政策是结合了自己的省情,但是,有没有必要将这一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呢?
有偿家教问题有无必要上升到法律高度?
说法一:应该立法明确禁止
既然“有偿家教”不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影响孩子主动健康地发展,而且有损教师的形象,且引起了广大有识之士的普遍诟病,立法禁止或矫枉过正一下有何不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反对的是存在着种种弊端的“有偿家教”,而不是连必要、无偿的、正常的家教补课也不要了。 >>>详细
说法二:没有必要立法禁止
当然,鉴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社会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但如何规范,本身就是个难题。再说规范也不一定就非要立法,对其做出强制性的限制。而且像这种事,本身也不适合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一刀切”。 >>>详细
说法三:顺其自然说
两省为贯彻《义务教育法》作地方配套立法很有必要,至于是否把有偿家教之“禁”与“放”纳入专门法条还可再作思量。缺乏可操作性的法条最终只起装点门面应景作用,这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不胜枚举。在经济与社会两个层面,有时候,目前做不到的事情不妨先顺其自然为好,立法也如此。 >>>详细
有偿家教问题如何解决?
禁止“有偿家教”,先让教师安心“佳教”
现在教师的工资待遇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但和一些高收入行业相比,教师的待遇不高,导致有的教师生活拮据,自然无法安心教书育人,于是不得不出去做家教、找兼职。因此,“有偿家教”之争也提醒主管部门要关心教师生活,切实保证其待遇,让他们安心教书育人,而非靠做家教赚钱。 >>>详细
从事有偿家教不能脚踏两船
是市场需求,就需要正常的市场管理手段,惟一需要明确的是,不是市场,就需要跟公益分开。这是有偿家教需要立法,却又必须明晰的界限。这个界限简单说来,在校教师不要有偿家教,有偿家教不要校内任教,这是一道不能模糊的坎。你拿着义务教育的工资,你有义务去尽到教师的职责。假如你抱怨份内的工资,可以,辞职去做家教,在法律允许的尺度内自由发挥。二者都合法合情,惟独不能一脚踏两船。 >>>详细
禁止有偿家教不如明确教师为公务员
立法禁止有偿家教不如把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当教师还是从事有偿家教不该成为一个“双选题”。至于有偿家教有市场需求的问题,则可以让专门的家教机构聘请人去做,通过有序发展家教市场来满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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