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打工者群体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5年里他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劳动仲裁36次、诉讼56次,基本上屡告屡胜,被誉为“维权狂人”。外界有人称其行为方式为“钓鱼维权”,属于“恶意维权”和“过度维权”。(12月28日《浙江日报》)
方先生“从为出口气打官司,逐渐变成为维权而打官司”的行为,在网络上引起一片赞誉。与此相反的是,一些企业主和专家称之为“钓鱼维权”。在我看来,方先生虽然明知不能靠一己之力改善维权困境,但也要做一点算一点,这和王海们的“职业打假”不在一个语境。
所谓“钓鱼维权”,显然是对“钓鱼执法”的借用,然而这两者没有可比性。钓鱼执法是公权对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公民,通过施放诱饵的方式引诱其犯罪;而“钓鱼维权”是通过与问题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来揭露并起诉其已有的违法事实,除非方先生是故意要求老板不按时发工资、故意要求老板不给加班费不给办社保,否则怎么能叫“钓鱼维权”呢?
指责方先生“钓鱼维权”显然是莫须有。而且,他的维权行为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本身不存在“恶意”与“过度”的问题;如果此类指责成立,那么维权律师就不应该成为一种职业。奇怪的是:为什么我们不去指责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却反过来指责劳动者依法追索理当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二”的规定,“职业打假”得以成为一个公益与利益可兼得的行当;然而在劳动者维权领域,《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只要求其“责令限期支付”,基本没有惩罚的意思,方先生的维权行为也因此更近似公益行为。
在这里,值得反思的是:“问题企业”那么多,为何只有一个方先生在四处维权?职能部门在哪里?对于方先生的维权行为,有关部门为何不反思,反而只当做是个案?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试想,如果劳动部门乐于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且积极展开监督检查和严格查处,方先生还用得着将“问题企业”一家一家地告下去吗?
- 2009-12-29“钓鱼式维权”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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