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应明确“诉讼即停止执行”原则
另一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也为征收补偿决定诉讼停止执行预留了“窗口”。尽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在没有经法定程序被依法撤销之前,诉讼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但该法同时也规定,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这也为诉讼停止执行留出了机会和“窗口”,由立法机关在具体立法时进行衡量取舍。
另外,从现实看,“诉讼不停止执行”不仅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容易激化“官民”矛盾,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而且被征收人的房子如果已经拆除,往往会对法院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产生“倒逼”作用,即强制搬迁往往会对法院构成某种看不见的压力,迫使法院对违法征收补偿决定姑息迁就,进而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
也许有人会说,“征收条例”主要规范的是公益拆迁,诉讼不停止执行符合公益优先和效率原则。这话貌似有理,其实不然。因为追求公益和效率固然无可指责,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亦非水火不容,是可以兼得的,而且即使公益优先,也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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