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1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酒后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对驾驶人的身体状态要求很高,驾驶人必须保持精神高度集中。
驾驶人如果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要求在饮酒后依然驾驶机动车,势必造成人体的观察反应、判断决策、控制行为等能力下降,不能及时察觉和准确应对路面的各种情况,造成交通事故的几率必然会成倍增加,那么交强险赔付的风险也就增加。所以从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的角度来看,上浮交强险费率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支持严惩醉驾!但希望金钱的概念要少一点,生命安全的概念要多一些,更要坚决反对以严惩醉驾之名行圈钱之实!要知道酒后驾车保险都不予理赔的,酒驾跟保险完全是两回事。这样规定难免给人感觉是找个理由来提价,非常可笑!恐怕是为了给保险公司强行增加收入吧?而且醉驶应当严厉处理驶车人,而不应该以增收交强险来处罚车主,因为醉驶人不一定是车主,这规定显得有点不理性。
事实上,酒后驾驶上浮交强险费率对酒驾者和受害者影响都有限。那点保费对一个受害者和其家属来说,根本就弥补不了什么。另一方面来看,保费提高对有钱,有势的根本起不到什么做用。看来关键是抓到酒后驾车的行为要重罚,而不是用罚款,如果真的是为了制约酒后驾车,那就加大交通处罚力度好了,并把罚款上缴国库。但酒后驾驶上浮交强险费率这样做属于“一事多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公平交易原则。
公共安全要整体合一。要体现出广大人民生命权最有力的保障,还要用法律来规范,而不是行政手段。酒后驾驶上浮交强险费率这只是利用经济手段控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一种方法,要想真正消除酒后驾驶以及其它的交通违法行为,保人民平安出行,只有靠大家齐心协力多管齐下来制止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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