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周末》报道,因拆迁闹出人命的地方,官员尽皆安然无恙。江苏东海、盐城,北京海淀,山东胶州,福建泉州,黑龙江东宁先后发生拆迁户自焚,湖北武汉拆迁户被铲土机活埋,当地官员无一人被问责。因唐福珍自焚事件被停职的成都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日前亦官复原职。
复出的钟昌林,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称,他对唐福珍“不存在歉意”,“我是执法者,应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寥寥数语,相当冷静,乃至冷漠,甚至冷血。
罗马暴君尼禄曾说:“我要哭了,快把眼泪罐子拿来”。他流了两滴泪,“一滴给我的臣民,一滴给我母亲”。钟昌林的表现,却更冷血。他的血管里流淌的似乎不是温润的血液,而是来自极地的冰刺。面对自焚这一人间惨剧,一味以所谓“法理”来搪塞,甚至对绝望无力的自焚者横加谴责,而丝毫没有基于人道主义的同情以及对自身粗暴执法方式的反省,只能说他已经达到系统机器螺丝钉的极致,而挑战了政权伦理的底线———“执政为民”,“以人为本”。
实际上,钟昌林的思维,不只冷血,而且愚顽。他高唱法律至上的调子,那就来看看他用以遮羞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法律。
在唐福珍自焚案中,当地政府所援用的《拆迁条例》,早已臭名昭著,被法学界称作恶法。其不仅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冲突,也与2007年颁布的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物权法》冲突。恶法非法,面对恶法,公民当然有不服从的权利。
所谓“公民不服从”,我们可以看到大约有三个源头——— 苏格拉底、梭罗、马丁·路德·金,而在罗尔斯的论著中得到系统归流。依照罗尔斯的定义,“公民不服从”大约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它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
在唐福珍等拆迁案件中,维权业主选择了包括自焚在内的激烈方式来表达不服从。此种不服从有其内在合法性——— 恰好建立在其不服从对象———《拆迁条例》的非正义之上。如《人民日报》一篇时评所言:“《拆迁条例》为加快城市化进程而赋予地方政府强大的拆迁权力,立法理念以保障政府权力为中心,过于强调公民‘服从的义务’。随着宪法和法律对私权保护的加强,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已经不合时宜。”钟昌林的愚顽,还表现在其对唐福珍悲剧的定性方面。他说:“我觉得唐福珍自焚是一个法盲的悲剧。唐福珍对我们的工作不了解,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钟昌林说出这样的话,才真是一个科级干部的悲剧。在拆迁事件中,个人利益当然高于所谓“公共利益”,因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写入了《宪法》的。此外,依照当代政治学的主流观点,并不存在什么“拥有整体利益的社会实体”,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任何人都不能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名侵犯个体的权利——— 其中最没有权利这样做的就是国家和政府。换言之,我们也许无法追求个人幸福的最大化,但至少可以追求对个体权利侵害的最小化。
要之,钟昌林对唐福珍的毫无歉意,与两年前下跪书记蒋国华的“我下跪不是内心有愧”,异曲同工,均折射了官员的悲悯心冻结与责任感丧失。吊诡的是,也许恰恰需要失去悲悯心与责任感,他们才能在体制内左右逢源,仕途飘红。然而,如果像钟昌林这样的政府官员面对执政中出现的一个又一个灾难,不论是矿难、结石宝宝,还是拆迁自焚,始终毫无愧歉,拒不负责,那么他们总有一天要付出远比道歉、问责更惨痛的代价。
(作者系知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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