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晚8点多,原本是该放松的周五晚上,二套房贷细则突然公布。观此政策内容,总体在意料之中,却也有少许意料之外。
所谓意料之中,是说这一细则只是落实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的相关指导方针,政策思路早就大局已定。
所谓意料之外,是说政策略偏严厉。之所以这么说,有两个背景:其一,宏观背景是,国家经济刺激政策的退出呈现放慢迹象,这有前段时间国家领导人相关言论为证;其二,新一轮房地产调控实施以来,效果显著,5月份部分一二线城市商品住宅成交量环比剧降七成左右。
那么,二套房贷的认定标准严厉在何处?主要体现为三点。
第一,以家庭为单位。第一条便是“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按人,还是按家庭,二者松紧度甚为悬殊。遥想2007年9月“二套房贷”政策第一次出台后,在这一点上,各商业银行间做法不一,业界争论不休。迫不得已,三个月后央行和银监会又出了一个“补丁文件”,明确规定以家为单位。
其二,既认“房”又认“贷”。“国十条”出台后,各家商业银行对所有类别的房贷都不同程度提高了门槛,但在最重要的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上,则各行其是。部分银行按借款人当前拥有的住宅套数进行认定,而部分银行按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的住房套数。这两种标准,无论哪种,都算不上太严格;从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角度考量,按“房”较按“贷”更合理一些,因为有些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家庭,第一套住房已使用过贷款,而现在想卖掉现有住房,置换一套更大、更好的房子。
2007年第四季度到2008年上半年,二套房贷就是认“房”,不认“贷”。然而,此次却既认“房”,又认“贷”,政策打击面非常大,不仅将有效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也把自住性的改善需求一网打尽。另外,与以往只有银监部门制定房贷政策不同,此次国务院特令住建部会同央行和银监会一起研究和出台政策。其中奥妙在于,房管部门掌握着居民房产数据,若无其配合,则只拥有居民贷款信息的银行部门,根本无法以“房”定贷——这也是以前二套房贷政策无法严格执行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此通知中还明令: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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