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警察有义务制止暴力拆迁和毁坏财物》
8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多位民警家的房子遭拆,民警陈院刚称是开发商强拆,他在阻止过程中被打伤(昨日《新京报》报道)。这一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应,多半人是同情被打警察的,同时也有人认为是“大水冲了龙王庙”。然而,通过认真阅读媒体披露的案情,我惊讶地发现,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拆迁纠纷,而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因为警察的家不是被强拆,而是被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被打伤的也不是警察个人,而是国家权威!
分析该案的性质,人们不能忽视我归纳的上述两个十分重要的情节。
第一,何为强拆?在法理上,一般认为是对被拆迁房屋的强制执行,具体是指有了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没有主动拆除,而经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拆除活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人民法院组织的拆除活动称为司法强拆,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拆除活动称为行政强拆。认真分析本案,“数十名大汉开着铲车,闯入”民警陈院刚及同事们的家进行“强行拆房”,既没有丰台区有关行政机关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和法律文书,也未见丰台区政府或法院组织指挥这“数十名大汉”的信息。所以,我认为警察的家不是被强拆,而是被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这“数十名大汉”无权实施本应由政府或法院才能组织实施的强拆,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暴力拆迁,并按照《刑法》第275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该法条是被权力机关忽视频率最高的条款之一,众多的平民面对暴力拆迁,往往被权力机关一句“政府行为”而搪塞。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缺少了《刑法》保障而显得毫无生气,所以有的执法人员无视《宪法》和《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敢为非法拆迁张目而沦为暴力拆迁的保护伞。
北京市对于打击暴力拆迁,早已有三令五申。2009年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虎扑篮球: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京高法发[2009]105号)明确指出:“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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