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被贷款”原因何在?
只要有利可图,总是有人会不择手段地想去获得,因此,欺诈与作假往往难以避免,但并非不能将之有效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如贷款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一般来说都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也只有他们,才具有出具证明文件与验证证明文件真伪的权威和技术。这些证明文件的数据库,其实完全是可以无条件共享或有条件地共享的——即任何政府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只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或不用通过任何程序,就可以在数据库里调出当事人的所有有价值的信息——当然,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防止当事人个人资料的泄露,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会因此受到非法的侵害。信息的共享这在技术上并没有多在的难度,只不过是打破了各有关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罢了,却大提高了证明文件造假的难度,而另一方面,也将大大节约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趋利避凶”是人的本能,我不相信“以德治×”的各种倡导对于中国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或公民道德素养的提升会取得什么实质性的成效。堵好制度漏洞,加强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违法(或违规)的成本,降低违法(或违规)的动机,是构建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提升公民道德素养的最有效的手段——要有效减少甚至杜绝类似深圳清水河村村民“被贷款”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恐怕也只能从制度的科学设计及制度的有效实施两个层面来着手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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