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与合同相比,房子建筑面积增大了,但增大的都是公摊面积,套内面积反而减少了2个多平方米,还被要求补缴购房款2.6万元。晋安区新店镇的闫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前日,此案二审在福州中院开庭审理。(见9月2日的《东南快报》)
增加公摊面积,缩小套内面积,在公摊面积上“做手脚”,是开发商谋利的惯用技俩,早已为消费者所诟病。表面上看,是公摊面积不明确,测绘结果不公开,消费者被云里雾里,实则暴露出了从立法到监管的漏洞。即购房合同中缺乏公摊面积的具体表述和公摊面积的上限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事实上,也如此。前者,在目前的购房合同中,一般只有建筑面积的表述,至于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等都习惯性空缺。后者,《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对于公摊部位的界定是语焉不详,让人雾里看花;对于公摊面积只制定了测算标准和原则,没确定其上限。一旦打官司,开发商只要把误差率控制在3%的范围内,消费者很难胜诉。何况,确定公摊面积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只有经过专业的测量才能发现面积误差,普通购房者很难靠个人力量获得公摊面积的确切数据。因而,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习惯性擅自改变设计,如将露台改成阳台、增高规划楼层等,把不该公摊的部位列入公摊范围,甚至将已公摊的部位出租、出售等来欺诈消费者。殊不知,事先未征得业主同意,就擅改设计,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何况,公摊面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而得出结论,由房产局备案后方可作为收费依据,并非由开发商说多少是多少。现在的问题是,住房的设计和测绘等都要通过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等部门层层把关,试问,开发商是如何突破这些部门的“关口”的呢?这其中难道没有“监脆脆”问题?不管有没有,山东高密市“最牛公摊面积”,系数高达52%的闹剧,早已给了我们反思的机会。
事实上,面对消费者权益频频受侵害,我们并非无计可施。如上海市早已出台《规范》,上海公摊面积有误差“少退多不补”; 北京市、济南市拟推行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的销售办法,取消公摊面积,防范不良开发商通过信息不对称来欺诈消费者等等。可见,在公摊面积的上限没在国家法律上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各地有关部门还不拿出相应的“钥匙”,消费者购房时又如何能喝上“公平汤”?还不是照样成为“橡皮”,任人“捏”来“捏”?
- 2010-04-28心有多黑,公摊面积就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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