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0年工龄,合同又刚好到期,刘先生按相关规定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想公司突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表示按“工作1年赔1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但刘先生认为,这并不符合劳动法“1年赔2个月”的相关规定(《海峡导报》2010-9-13)
在刘先生看来,自己在公司足足干了10年零11个月,完全满足“尚方宝剑”——《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既然如此,当然要满心希望地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没想到,在企业看来,刘先生这样的想法显然是“贪心不足”,于是,不仅连本来主动要跟他签订的三年期合同都懒得跟他签了,干脆来个不需要理由的炒鱿鱼!
企业如此对待在企业干了快11年,作为模具技术部的负责人的刘先生,显然不是企业突然间不需要刘先生这样的人才了。问题出在刘先生是第一个向企业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这个口子是绝不能开的,谁如果敢于以为有了法律做后盾,就可以“为所欲为”,对于那个“不识时务”的“带头大哥”,当然必须严惩不贷,让他偷鸡不成,倒蚀一把米,否则,有了刘先生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跟着来的,就将是无数的效仿者,那样,就会如决堤一样,无法收拾,所以这个口子当然不能开。可见,如此对待刘先生,其实是在“杀鸡给猴看”,什么法律不法律,在企业的地盘上,当然还得企业做主!不仅如此,在赔偿问题,也当然遵循这样的不二法则!
刘先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被企业随便就开除了。刘先生希望享受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企业对刘先生的正当要求不仅不给予满足,还干脆将他给炒掉,在赔偿上也是由企业“一口价”,表面上是没有把打工者刘先生放在眼里,而实际上是没有将《劳动法》当回事。如今,维护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当法律的尊严被企业踩在脚下的时候,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做,不是很清楚吗?但最终,是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还是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就看相关部门如何来对待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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