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18岁的廖珍平留下遗书后自杀。廖珍平是在骑电动车撞伤位老太太后服敌敌畏自杀的。他的父母认为,是老太太的5名家属用挟持、威吓的方式索要赔偿款,逼死儿子的,他们因此起诉索赔76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不同意赔偿,并认为是廖珍平的母亲在出事后打骂孩子,给了孩子太多压力,导致惨剧发生。(9月15日《京华时报》)
生命既然已经逝去,结果如何其实对廖珍平来说已无实质意义。希望他在世界的那一端不再陷于贫穷,也不再背负与之年龄不相称的重荷。祝愿他能享受到18岁孩子本该享受的快乐,祝愿他能像绝大数18岁孩子一样拥有绚烂的青春。
而就这一篇报道来说,仍然令我思绪难平。要说一二三,还真是不吐不快。
首先,医疗保障、突发事件救助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撞伤人的廖珍平当然要承担他撞伤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便拘留,哪怕是判刑,也不一定要了廖珍平的命。可以想象,如果受伤老太太的医疗费用有相关部门为之支付,还会有廖珍平的悲剧发生吗?可以这么说,3万元医药费才是压垮廖珍平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才是杀死廖珍平的罪魁祸首。
其次,廖母对廖珍平之死也负有很大责任。可能受伤老太太的家属存在恐吓行为,但是在孩子撞伤了人之后,作为家长不是主动出来承担责任,而是将他推出家门,报道这样描述,“房东的儿子说,当天他听到廖珍平的母亲大声说,‘我没钱,你找别人借去吧’,并称自己看见廖珍平哭,他妈给了他一嘴巴。”——显然,这样做是将孩子推向了不归路。
虽然廖珍平已经18岁了,但在父母面前他永远是个孩子。他在从天而降的外力压力下得不到家庭的庇护,当然会觉得绝望,当然会觉得到了世界末日。而一个人绝望的直接后果是,要么对他人疯狂(抢劫、杀人等犯罪),要么对自己疯狂(自残或自杀)。
最后,18岁的廖珍平遗书写得咋这么有水平呢?报道这样描述——在给父母的遗书中,他说“我所欠的钱,我无能给清,我在此了结我的生命,欠的钱,我只能用命来给清。”在给警察的遗书中,他说自己是自杀,“因我无钱还清我欠的钱,我在此了结我的生命。我今生欠的钱与我的监护人无关……我监护人也无权来还清我所欠的钱。”
警方已经认定廖珍平是自杀,但我从新闻背后却仍然读到了一丝不安。我不知道廖珍平的生活、学习环境如何,不知道他为何临死还要考虑将“身后事”安排得如此周详,但笔者实在搞不懂,廖珍平居然在自杀前还能心平气和地写8份遗书,还要给警察特别交代自己是自杀。
你会把“我爸妈”写成“我监护人”吗?不能放过廖珍平8份遗书任何蛛丝马迹!我也相信廖珍平有自杀的动机和可能,但我却不能相信一个18岁孩子给警察写信不说“我爸爸妈妈”如何如何却说“我监护人”如何如何——如此专业的法律词汇是一个打工厨师说的话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