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足坛腐败的打击力度,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等重量级人物相继被警方立案侦查,“龙王”涉案的一个重要线索,来自此前已被立案的南勇、杨一民等人的主动交代。法律人士指出,如经查实,南勇、杨一民等人的举报,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有助于减轻自身的刑罚。在这个备受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中,
也引发了一个“副产品”,就是人们对贪官假立功现象的关注。近些年来,贪官假立功事件层出不穷,贪官假立功甚至形成了一套完整流程,严重误导了司法审判的结果。(9月19日 《瞭望》新闻周刊)
我国在法律中设置了立功制度,初衷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也为了瓦解犯罪势力,以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这项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功效。可是现在这项制度却成了不少贪官的 “救命稻草”,他们想千方设百计,利用这个途径来逃避法律制裁,减轻法律的惩处。一些贪官通过“假立功”,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一个罪大恶极的贪官,往往关不了几年,又恢复了自由身。如此一来,严重地冒犯了法律的尊严,消解了法律的威慑力。
假立功之所以能够成贪官的法宝,其实质反映的是司法腐败。要想达到假立功而减轻惩罚的目的,靠贪官一己之力是难以完成的,需要许多人的配合。譬如,从其他案外人员之处掌握线索、把线索信息传递给司法人员、有关部门出具立功证明以及法院最终根据立功证明对其所作出的裁决,这一系列的环节,可以说缺一不可。几乎每一个环节都要与司法部门打交道,其中任意一个环节受到阻拦,“制假”过程就不可能完成。
在这个制假链条中,若没有一些司法人员的里应外合、沆瀣一气,假立功的伎俩是难以得逞的。近几年,贪官假立功事件屡见不鲜,有些是在造假过程中被发现,这都一再证明,并非贪官造假的手段有多高明,根本的问题还是在执行者身上。在这些事件中不少司法人员,因为帮贪官立功造假,助纣为虐,为他们谋取减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行径败露,轻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重则因此而身陷囹圄。因此,打击贪官假立功,破除司法腐败是关键。
同时,法律对立功认罪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从媒体披露的信息中可以得知,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立功的认定,一般是凭办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也较为简单,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作为立功的证据,而不过问嫌疑人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是不是合法。这就使假立功有机可乘。这样的“立功”表现,不仅难以体现腐败分子的悔罪意图,更使一个初衷良好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产生不公。
为了打击贪官假立功,杜绝这种不良现象的再度出现,治标之策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那些害群之马,守住司法的底线。更为重要的是,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对于那些贪官的立功表现,有必要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问询,法院有必要对贪官的立功表现向社会作以解释,对立功减刑进行透明化操作。同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应该制定和完善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以达到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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