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政策有重大调整,企事业单位可以自建保障房。新政策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我省允许各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在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用途后,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住房困难问题。(4月21日《山西日报》)
应当承认,放宽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的政策限制,符合广大群众的心声和需求,算得上是顺应民意之举,有助于解决广大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也能缓解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压力。不过,笔者担心的是,放宽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的政策可能会沦为公务员的专利,真正需要通过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企业职工享受不了。
不管是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还是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都需要宝贵的土地。在当前城市土地极度紧张的大环境下,土地非常难弄,能够轻易得到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单位,显然只能是掌握土地、分配土地的公权机关——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有政府撑腰的国有企业,不可能是广大真正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中小企业,而且政府部门对于城市规划一清二楚,熟悉何处土地可以建设住房,何处不可以建设住房。实际上当前很多中小企业连发展的建设用地都难以买到,更别说有土地用来为职工集资建房,这种政策设想只能是天方夜谭。从这个角度说,如果土地不能平等的提供给企事业单位,那么放宽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的政策只能最终沦为公务员的专利,只不过借着全民共享的美好理由平息公众的不满和质疑罢了。
其实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政策放宽,只不过是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很难执行,甚至过不了几天就要夭折。目前国家对于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的约束和限制比较多,按照国务院的政策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换言之,山西放宽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政策,纵然顺民意,得民心,但是违反了国务院的政策规定,从法律效力角度说,属于无效政策,不应执行。
当然从根本上放宽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关键不是靠地方政府推动,而是要靠中央推动,靠中央修改政策来推动,甚至是通过立法手段完善企事业自建保障房的方方面面。
- 2011-04-22期待骗购保障房入罪在全国推行
- 2011-04-20让保障房无利可图才能根治骗购
- 2011-04-02如何确保“八万五”保障房
- 2011-04-01开发商争建保障房是好现象
- 2011-03-28保障房好不好,关键看配套
- 2011-03-23公务员小区跻身保障房,谁的尴尬
- 2011-03-10多管齐下筹钱,搞定1000万套保障房
- 2011-03-10保障房建设资金如何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