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法院执行一起案件时,冻结了被告账户内的2万多股股票。但当时恰逢股市一泻千里,即使将其全抛了也不足以抵债。法官沈国敏仔细研究后认为,该股票有较大上升潜力,决定暂不抛售。果然,数日后,该股逆势而上,迎来了涨停板。股票抛了,债还掉了,这个看似完美的结局却引来非议。(2011年6月16日解放网-新闻晨报)。
这样的结局皆大欢喜,各方利益均得到保障,但愚以为,法官的做法并不是引来非议般的简单,其非理性行为应该是违反了法官公平公正的立场,还有违法之嫌。
法官对应该立即出售的股票捂盘惜售,从结果来看,好象使执行申请人利益得到了保障,又好象同时使被执行人利益得以增值,也保障了他的利益。在此报道中也有人心存疑惑:“法官花大量时间、精力钻研股票,是不是有点不务正业?”还有人对沈国敏的操盘方式提出质疑:“股票抛掉后,又接连两个涨停板,这个差额,法院会不会赔给被执行者?”、“股票涨了皆大欢喜,如果股票跌停,岂不是可供执行的金额缩水了?到时候这个案子更加无法执行,损失谁来负责?”
股票评估拍卖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就连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规定了股票评估拍卖的程序步骤,而对于股票评估拍卖的时间限制、是否等到股票升值之后再拍卖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应该说报道中的质疑有一定的道理,“沈国敏仔细研究后认为,该股票有较大上升潜力,决定暂不抛售。”这是其个人行为,还是集体行为,股票市场可谓风云变幻无穷尽,众多的专家、学者也不敢断言哪只股票会涨,哪只股票会跌,沈法官难道是股神,沈法官所谓的研究,在笔者看来,其实是所谓法律漏洞给予了他这样的便利。
我们在报道中看到这样的字眼,“5月底,法院发出执行程序终结的《执行裁定书》。”只要没有下发程序终结书,就只能说明法院还在为强制执行走程序,这个程序里面,其实是包罗万象,例如执行的不动产,在拍卖过程中,有可能拍卖不出去、财产产权不明晰等多种情况,所以财产冻结后,其财产处置时间、过程是法院的权利,虽然法律有相关时间规定,但遇到非正常情况,这时间上的规定可以忽略不计的。
本案中,法院也只是对上述被执行股票进行了冻结。冻结,在法律上,是指账户、资金等被有关部门控制,不能自由动用、流动。但实际拥有人,其实还是账户和资金原拥有人。被执行人资产虽然已遭冻结,但在资产拍卖等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应该有知晓的权利吧?法官的惜售行为,有无和被执行人商量呢?
法律本来就是一个公共产品,和高速公路、供水供电等有所不同,他的表现形式有时候是无形的,而且影响会很深远,所以对法官的要求,公平公正是最基本的。在法律意义上,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权利是平等的,而在本案中,法官的行为是过分保护了执行申请人,而忽视了被执行人的权利,正如上述质疑一样,其是建立在被执行人利益之上的,如果股票继续下跌,受损失的是被执行人的,法官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一句话,我们正在走程序。当然股票上涨了,谁也都有了说话的资本。
其实法律也好,道德也好,都离不开孟子所说的“人皆有是非之心,恻隐之心,善恶之心,辞让之心”。但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执行人,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理性、客观也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法还有一个作用,它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因此作为法官,就更应该理性,如果让失去理性的人来掌管法律,法律会怎么样?民众又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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