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讨论中被忽视的三个问题
www.fjnet.cn?2011-06-21 09:39? 乐天马:?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民主立法与所谓的科学立法很多时候是相反的。民主立法的理论依据是,立法所追求的利益的知识分散地被无数公民与公民团体所掌握,不承认一个超级智慧能悉知这些分散的主体的利害所在。所谓科学立法则刚好相反,它暗地里假设存在一个能掌握所有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超级智慧,由这个超级智慧按某种规律进行决策才能实现结果最优。科学立法的缺陷在于,它常常忽视个体利益和特殊需要,并给那些掌握立法大权的人们以科学的名义把自身利益当作全体利益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之所以需要特别注意科学在“个税”立法与讨论过程中的问题,目的是要警惕公权力以“科学”的名义否决民意。这次“个税”立法既然已经开了个公众参与立法的好头,最后定下来的法律就必须以民意为依据,不允许动辄以科学或其他什么名目否决调查结果。对于公众中多数持否定意见的,就不能允许再被偷偷地塞进法律中去,对于民意存在分歧的,解决办法是:在立法机构中进行公开辩论,或者暂时搁置,或者交由各省立法机构去议决。
三是忽视了税收立法中的分权问题。“个税”既是地方税种,各省市区的发展程度又非常不均衡,那么,在国家层面对“个税”征收进行统一立法,就很可能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法律不照顾地方差别,实行起来可能就会行不通,这个法案就有可能成为在国民和地区间人为制造分裂与冲突的因素;照顾地方差别,又必然牺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所以,不如把“个税”(以及其他地方税种)征收的立法权干脆下放到各省市区,交由地方去行使。这样既不危害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 平等原则,又可以规避地区间的矛盾,同时,还有利于地区间的资源优化配置与人员流动——— 要到发达地区就要多纳税,要少纳税,就必须到欠发达地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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