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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借银行账户、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等,其实根本算不上真正的投资失误,而只能说是故意违法。换言之,无意或有意的境外投资失误,完全有可能在7大情形之外大量存在,而被堂而皇之地免予追究责任
经过多年酝酿,国资委正式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两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央企集团成为责任主体,就意味着今后负责人必须要对海外投资失误‘买单’。”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两份酝酿已久的文件出台,犹如一把利剑直击热情高涨的央企海外投资“软肋”。
经过这些年海外投资的快速增长,特别是金融危机与地区战乱的考验,央企境外资产流失已成为国资保值增值的大敌。仅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就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68家央企曝出114亿美元的海外业务巨额浮亏。“拍脑袋出项目”等盲目海外投资之所以比比皆是,一个重要原因是:海外投资增值是自己的业绩,可以直接反馈为天价的个人薪酬;投资亏损了却谁也不用承担责任,自有“全民股东”予以全额买单。
要加强央企海外投资监管,首先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在新公布的国资委文件中,央企境外投资出现7大情形就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这被媒体和有关人士解读为“央企负责人须对海外投资失误买单”,并将之形容为一把利剑。然而,这更有可能只是人们一厢情愿的美好幻觉而已,因为真正的海外投资失误,央企负责人不仅不会买单,就算有心买单,动辄几亿美元的投资损失,也是他们所根本买不起的。
一方面,任何投资都不可能只赚不赔,有风险才会有收益,何谓“投资失误”本身就是非常难以明确界定的。所以国资委对央企境外投资失误,追究责任也仅限于7大情形,其中,违规出借银行账户、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等,其实根本算不上真正的投资失误,而只能说是故意违法。换言之,无意或有意的境外投资失误,完全有可能在7大情形之外大量存在,而被堂而皇之地免予追究责任。
另一方面,国资委文件并没有对海外投资失误应如何追究责任作出具体说明。这种有笼统规定、无具体办法的问责,我们见过的实在太多了,央企负责人对此自然更是心知肚明,所谓震慑因此也就要大打折扣。
说到底,“央企负责人须对海外投资失误买单”只是一种监管的幻觉,事前的权力制衡、事中的程序规范与事后的问责监督,仍然亟待现实的检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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