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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怎可将公众利益“私了”
www.fjnet.cn?2011-07-13 09:05? 翁一?来源:青年时报    我来说两句

天城路有药店卖假药,遭职业打假人举报。在江干区药监局的见证下,举报者“甲方”与被举报的“乙方”签订“协商意见”,最后还盖了该局的公章。

药店卖假药不稀奇,公众对作为监管部门的药监局多以行政不作为诟病之。然而从今次这一纸荒唐“协议”看,又不是行政不作为那么简单。药店售假不大力打击,却建议双方私了,药监局恐怕脱不了与药店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相关报道上看,执法人员在处理该起举报上,如同交警处理普通的刮擦交通事故。态度超然、置身事外,待甲方乙方讨价还价妥当并签字画押后,敲上一颗公章作见证。整个事件唯独不见最为关键的公众利益,仿佛卖假药无关公众健康,不关药监局什么事儿。在协议的最后一条“甲方放弃以任何形式,包括举报、诉讼、行政复议、向媒体曝光等各种形式就本案追究乙方、药监部门的责任”上,江干区药监局似乎才意识到自己负有监管责任。手握行政处罚权不用,而刻意偏袒药店,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作为三方合同,该合同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与掩盖的成分,可以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作为执法部门的第三方也根本不应参与其中。退一步讲,即使这一协议没有药监局的参与,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该协议是以损害公众利益为前提的。

故不难看出,处理该起举报的执法人员不是法盲就是有意为之。而报道中相关人员称盖公章是被“下套”,这样的辩解听来软弱无力,更像是被人抓了把柄无可奈何地呻吟。而协议的第一、二条:“乙方向甲方赔偿购买产品的10倍赔款1200元,并保证绝不再经营类似产品;甲方领取举报奖励费4300元”,现在看来这10倍赔款与举报奖励,更像是药监局与药店联手给举报人的封口费。

回到新闻,药店所售假药,多是假得不能再假的类似壮阳药物。药监局在此的监管全然不存在技术壁垒,只要有决心、有毅力便可整顿改观。若报以此类药物乃小众药物而作壁上观或刻意替售假者和稀泥、平息事态,那么这种选择性执法必将彻底埋葬药监局原本就岌岌可危的公信力。

对江干区药监局和相关执法人员的问责是题中应有之义,应公之于众,这也是挽回其公信力的契机。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各类举报平台都应晒在阳光底下,剔除“私了”等暗箱操作,让民众真正地参与其中。正如蔡奇部长在微博中所言“公开是个好东西”。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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