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5日,316国道福建闽侯县境内,一辆出租车与一辆小车相撞,造成出租车里包括的哥在内的5人死亡,另有1名乘客重伤。闽侯县交巡警大队作出认定:小车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出租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与重大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死者小晨的父母将出租车的车主、挂靠的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闽清县法院判出租车车主赔偿15万元,驳回死者父母其他诉求。理由是: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参照的依然是这一条例。(8月9日《海峡都市报》)
福州法律界人士指出,参照火车事故的标准来决定出租车客运事故的赔偿额度,凸显了城市出租车客运赔偿标准的空白。因为国务院未对出租车客运事故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参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法律上是说得过去的。
这一说法实在有点欲盖弥彰。出租车又不是第一次出事,为什么以前法院都没有参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赔偿责任限额?出租车客运事故赔偿标准目前是没有,但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本不需要参照火车事故的标准。
根据福建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一个城镇居民如因交通事故死亡最多可获赔43.5万元(按照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81元/年×20年=435620元进行赔偿)。这还不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费等费用。相比之下,15万元赔偿的确太少了。
没有出租车客运事故赔偿标准,不是法院参照铁路事故标准确定赔偿责任限额的理由,毕竟事故不是发生在铁路上,而是发生在道路上。如果这理由可以成立,那为什么不参照赔偿更多的航空事故而非要参照赔偿较少的铁路事故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15万元的赔偿标准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早已显得不合时宜,连铁路部门在事故赔偿时也经常突破这一限额。如“7·23”动车追尾事故中,铁道部实际赔付遇难人员家属的是91.5万元,是“15万元赔偿限额”的6倍之多。法院既然对火车事故赔偿标准“情有独钟”,为什么不按照最新的动车追尾事故赔偿金额来确定这起出租车事故的赔偿额度呢?
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出租车的严重超载与这一重大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出租车车主和出租车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对遇难乘客进行足额赔偿。刻意压低赔偿责任限额,给他们解套,不仅对受害者不公,也无法提高出租车公司的责任心,使之加强对挂靠出租车的管理。而且,这样的判决也会伤害法院的公信力。相反,如果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同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出租车公司和车主进行相应的处罚,则会对其他出租车公司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提醒他们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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