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招标“萝卜”要洗监督的“泥”
www.fjnet.cn?2012-03-02 09:18? 练洪洋?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招投标法》实施已过十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于去年颁布实施,像“萝卜招标”这种有重大缺陷的招投标行为缘何屡见不鲜,甚至成为“潜规则”? 近日,有记者发现,在哈尔滨地铁一号线一些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连串荒唐事: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某设计院设计的招标文件涉嫌量身定做;由黑龙江招标公司代理的此次招标,中标的却是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在发现中标企业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后,只是让其写了一份《承诺书》进行“补救”。 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能够中标已经是一个“奇迹”,发现产品不合要求后,企业只写一份《承诺书》“补救”了事,更像是“神话”。如果用爱的等级来衡量,哈尔滨地铁集团公司对这家企业大概算得上“溺爱”了。一切形式为它而走,一切规定为它而改,这个“萝卜招标”未免太过突兀与张扬。 “武汉地铁广告招标遭质疑,报价高出3亿元却落标”的风波刚平,武汉地铁被媒体揭发出更多尴尬:让不达标企业中标、公然为个别企业公开修改招标文件等。再往前溯,去年10月,昆明地铁招标让违规企业中标被媒体曝光……他们的手法未必相同,效果却是一样,厨房里的蛋糕只为自己人留着,其他人对不起,请便! 和“萝卜招聘”一样,“萝卜招标”亦是一个既得利益者全胜,而公众完败的负和博弈。国有资产“跑冒滴漏”,化公为私落入官商腰包,他们只是要钱,而劣币驱逐良币,劣质产品上线,埋下工程质量隐患,则是要命——直接对公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这决不是危言耸听,仅地铁电梯安全事故一项,近年来伤害过多少人? 《招投标法》实施已过十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于去年颁布实施,像“萝卜招标”这种有重大缺陷的招投标行为缘何屡见不鲜,甚至成为招投标双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理论上说,招投标双方是一对利益的对立体,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对方作更多的让步。为什么这一普遍伦理在“萝卜招标”中却行不通,招标方恨不得自己作更多的让步,让对方的利益最大化?原因并不复杂,在几近“无主”的国有资产面前,贪官与奸商很多时候是利益共同体,相互勾兑可以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因此,为防止猫鼠串通,私相授受,招投标制度预设了监督渠道,由于政出多门,不便统一监管,于是《招投标法》只是笼统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折衷主义”导致责任分散、效率降低,难以形成刚性的监管。君不见,一些政府招投标黑幕几乎都是通过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投标者揭发、媒体介入的方式曝光,鲜有例外。武汉地铁招标风波,也是在舆论闹得沸沸扬扬之后,当地纪委、监督局才介入并宣布该次招投标无效的。 鉴于此,当年《招投标法》主要起草人余杭教授,也感叹此法留下的最大空间是监督机构问题。因此,他极力主张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独立的、有权威的综合监督机构(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也都沿用这一方式,设立了招标投标的统一组织)。维持现状,需作哪些改进;打破旧格局,要作何种努力……这些都可以讨论,并作跟进,但“萝卜招标”这种不正常现象必须得到遏制,不能再熟视无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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