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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15万元封顶”只是第一步

www.fjnet.cn?2012-11-21 23:52? 吴睿鸫?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国务院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了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意味着,乘客将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更重要的是,坐火车伤亡赔偿也不再以15万元封顶。

实际上,这个所谓的公民伤亡赔偿“限额”的规定,既违背常理,也有悖现行法律。侵权行为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仅属部门规章,伤亡赔偿15万元封顶的规定,与侵权行为法这一条款存在明显冲突,是下位法逾越了上位法。

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赔偿的最高标准一般为40万元。而在国外,死亡赔偿多数实行的是霍夫曼制度,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2008年,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赔偿每位中国公民195万元人民币,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在死亡赔偿上,笔者觉得,铁路方面包括其他领域(如矿山等),有必要参考世界上通行的霍夫曼制度,进一步提高死亡赔偿金,这有望大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内安全事故之所以频频发生,除了用人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和监督力度不够外,赔偿标准低、违法成本低也是重要原因。尤其在国内资源开采领域,一个煤矿老板日进斗金,死亡一名矿工,赔偿才区区数十万元,触不到矿主的痛处,威慑力度远远不够。如果进一步提高殉难者的赔偿标准,可以想象,矿主迫于自身利益的重压,将会主动重视安全工作,努力采取防范措施,进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再拿铁路来说,旅客强制险、15万元的赔偿限额都取消了,运输风险将增大。如果铁路方面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等运营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提高运输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不论对其自身还是对旅客,都是一件好事。

从社会伦理学的角度而言,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死亡赔偿金,也是对每个个体生命的更大尊重。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我们不可能通过货币化的方式,对人进行准确标价。可是,在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不得不通过一定的标准来赔偿,以维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这个标准定得合理,才能体现生命的价值,唤起全社会对生命的敬畏,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的无辜逝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取消坐火车伤亡赔偿“15万元封顶”只是第一步。

(福建日报)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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