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新闻热线接到实名爆料,2012年5月11日,在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签订的共同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书中,丙方:冯某,身份证号码显示该女子生日为1998年8月24日。一未满14岁少女出资共同成立中泓农业合作社。(新浪网 ,11月14日) 好男不与女斗,百姓不与官斗,“屌丝”不和“官二代”斗。未满14周岁的官二代竟然能够出钱投资农业合作社,真令人大跌眼镜。投资农业合作社不奇怪,奇怪的是未满14周岁的孩子投资。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这位“官二代”可谓是快人一步,令人不得不叹服这位“官二代”的才华与成就,也不得不感叹“爹”的重要性。 未满14周岁的“官二代”投资农业合作社,得查。这件事情的问题恐怕不是出在这还未“出庐”的孩子身上,应该聚焦在其当官的爹身上。爆料人称孩子的签名是其父亲代签的,这也是问题所在之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很明显这是当爹的以子女的名义投资农业合作社,而为了掩人耳目,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如此,这位与法律制度抬扛的官员必须严查。 未满14周岁“官二代”投资农业合作社,我们又怎么看?笔者认为,问题还出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难道社会已经开放到让未满14周岁的孩子开办厂房的地步?恐怕还不至于,而如此荒唐的事情又是怎么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的?这其中的原因与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的懒政行为不无关系。 如今,官员的“贤内助”逐渐的从后台走向前台,逐渐从暗处走向明处,某些官员显然已经将家人作为了自己敛财的工具,而要破除这种现象,非得从官员本身与相关职能部门上找问题不可。不仅仅要加强官员的教育,还要完善执法部门的职能,更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让官员不想“出轨”、不能“出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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