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办事,而不能仅仅依据红头文件办事,将不合法的红头文件当做违法行政的理由和借口。 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4月2日《京华时报》) 公民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某方面的信息,此事并不新鲜;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信息,此事也不新鲜;法院裁定政府部门应该公开信息,此事同样不新鲜……然而,律师吴有水告赢广东省卫计委这件事,却有一个值得一议的看点,那就是法律法规“打败”了红头文件。 广东省卫计委拒不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也并非蛮不讲理,而有“过硬”的理由和依据,这个依据是一份名为《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虎扑篮球: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的红头文件,其中第四条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而在“下列事项”中,就包括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如此说来,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律师吴有水的申请,其实是严格按照红头文件办事。 可是,原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这份红头文件,从法律效力上看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远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该条例的要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主动公开。据此而言,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其实是卫计委的法定义务,即使无人申请也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也就是说,虽然红头文件不失为“过硬”的依据,但法律法规比红头文件更“过硬”,广东省卫计委拿红头文件“对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因而在这场官司中败下阵来。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是吴有水律师告赢了广东省卫计委,不如说是法律法规“打败”了红头文件。 这无疑是令人欣喜的结果。欣喜之处在于,现实中有些政府部门动辄拿红头文件来抗拒、规避法律法规,甚至只认文件不认法律,或者哪个对自身有利就认哪个,左右逢源的样子。与此同时,有些红头文件本身就违背法律法规,却能够畅行无阻、大行其道,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消解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正如《人民日报》4月2日在盘点红头文件违法现象时所指出的,红头文件违法导致“上面有规定”成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恶意违法屡试不爽的借口。 从这个角度看,广东省卫计委败诉至少给了我们两点启示:一、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办事,而不能仅仅依据红头文件办事,更不能只认部门规章不认法律法规。当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当首先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将不合法的红头文件当做违法行政的理由和借口。二、有关部门在制定红头文件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出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如果旧红头文件与新法律法规相冲突,应当及时撤销红头文件或更正其中不合法条款,以保持政令统一,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这也是我们正在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 |
相关阅读:
- [ 04-03]纠正“红头文件”违法,修法不是关键
- [ 02-25]铲除“没有好处不办事”的现实土壤
- [ 01-17]公益捐赠不该动用行政指令
- [ 01-16]治治“红头文件”劝捐这摊污水
- [ 01-16]“红头文件”劝捐与“奉旨乞讨”
- [ 01-16]“红头文件”强捐也是一种乱收费
- [ 01-16]红头文件劝捐有“权”无“劝”
- [ 01-15]“红头文件”劝捐,如此强捐可休矣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