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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争是互联网精神的内涵

2014-08-08 11:10:13?刘建国?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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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与360公司爬虫机器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又被称为Robots协议案,是中国搜索领域爬虫机器人竞争第一案,关系着互联网行业尤其是搜索引擎的基本游戏规则而广泛被业界、政府和网民关注。2014年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百度有关不正当竞争的诉求,表明百度单方面利用歧视性Robots协议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会被公众和法庭所支持,而360则可以继续抓取百度的网站内容。(8月8日《法制日报》)

根据判决书来看,“丛林法则”被认为是阻碍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重要障碍。互联网世界需要培育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这个角度而言,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直指不正当竞争的弊病,对于互联网竞争个体而言,无疑具有正面的价值和意义。

从根本上说,互联网市场虽然具有虚拟性,但是其也应该遵循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底线。不可否认的是,自由竞争就成为了竞争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唯有破除不正当竞争的壁垒,才能保证互联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作为搜索引擎,“一家独大”的局面长期存在,“新生力量”在竞争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作为“新生代”,如果再在自身成长过程中,遭受到不公平的外部环境,就极有可能面临夭折的结果。

其实,对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判决并不少见。在一起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最终判决上,最高院曾经这样认为,“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有某些技术上的进步即应认为属于自由竞争和创新。否则,任何人均可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意干涉,就将导致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而行‘丛林法则’之实。”

不难看出,两份判决书中,都指出了自由竞争的重要意义,以及“丛林法则”的弊病和危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如果用自身所具有的强势地位去支配市场,进而起到挤压其他市场主体生存空间的作用,无疑就是强权思维的显现。肯定的说,滥用强势地位的影响,侧重于非市场的手段获得的控制权,伤害的不仅仅是用户的权益,更是市场的秩序和产业的健康。长此以往,必然对互联网市场的发展带来负面作用。

说到底,互联网市场需要规则之治,更需要自由竞争精神进行指引,从而打造出有序健康的互联网平台。从这个角度而言,北京一中院的判决,重申了自由竞争的重要性,对于互联网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价值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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