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正日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有人认为,虚拟性和开放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征和发展动力,法律应当慎入,管理应当宽松,以免抑制网络空间的发展。这种看法不仅有害,而且无益于网络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信息交换提供了数字化平台,创造出网络空间这一新的社会空间。一般来说,社会空间包含众多的社会准则、社会期待和社会行为,是人们用来判断并引导自身行为的重要载体。但网络空间不同于传统的社会空间,它源于现实世界,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中的多维体现,是现代社会生活的“电子映像”,在这里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存在方式被数字化重构。 虚拟性、开放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征,但虚拟不是虚幻、虚假,也不是对现实的简单数字化模拟;开放不是无法、无序,也不是可以随意乱来。网络空间是以数字化方式重塑的新的社会交往环境和社会生活空间,是建筑于各种真实的社会关系之上的特殊空间。从本质上看,网络空间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空间无法独立于社会与人,不能离开现实主体,网络空间的主体依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和实践,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现实生活更丰富、更便捷。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空间所表现的一切存在物,都可以追溯到每一台有着网络地址的电脑,最终追溯到操纵电脑的人。网络空间只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与拓展,它决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失范会使社会付出巨大代价。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则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运用不当,则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效应。事实上,网络失范现象并不少见。由于网络身份具有随意性、隐蔽性,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化的,有些人觉得现实中的种种身份标识在网络中化为乌有,可以无成本、无负担地随意言论、肆意妄为,网络空间似乎可以成为法外之地。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 其实,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肆意妄为。对人们而言,网络是一个“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的开放世界,充满想象与可能。但如果缺乏基本的理性判断、稳定的网络秩序,毫无底线的“自由”便会变成“潘多拉魔盒”,最终伤害的是网络“命运共同体”中的所有人。而且网络是一个高度依赖技术支撑的空间,容易出现重技术、轻法治的倾向,形成技术丛林,充斥技术性暴力,如滥用人肉搜索。一旦网络空间陷入混乱,不受约束的网络行为对现实社会将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是对网络空间法治化作出的重要部署。 无规矩则无方圆,无秩序则无自由。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维护每个公民安全的重要保障。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开放和自由,是以正常秩序为基础的。网络的法治化治理,就是在自由与安全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筑牢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的法治基石。为网络空间织就健全的法网,虚拟社会的规范有序才有根本保障,人们才能充分享有参与、表达和监督的自由,网络社会也才能健康持续发展。 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首先要实现有法可依。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拓展和延伸,现实社会的矛盾和纠纷也会在这个空间有所体现。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为网络健康有序安全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但也存在有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或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不能很好适应网络空间的发展变化。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和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把握和尊重网络空间特点,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还要抓好严格执法。法律制定后,执法就是网络法治化治理的关键。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必然要求依法惩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前不久国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就是例证。应进一步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快解决网络执法中的管辖权、证据的获取保存等问题。 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也要立足全民守法。目前,我国有6亿多网民、5亿手机网民,数百万家网站。网络法治化治理,既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治网,需要互联网的管理者、网站主办者以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建设和努力。只有大家同力共举,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自律精神,才能建设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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