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似乎是简政放权、破解证明难、便民利民的重大举措,实则非也。在各部门间信息不共享、诚信缺失的现实下,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必是便民利民。譬如,没有婚姻状况证明,在银行贷款时就很难有效保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 身份证明是个人向外界介绍、展示自我,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服务职能的必要前提。婚姻关系证明对社会个体行使权利,证实身份属性,维护自身权利具有至关作用,可以说,是民众办事所必不可少的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决定着某项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某种权利处分或债务承担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夫妻共同行为。据此,在办理抵押类贷款时,比如房产抵押贷款,已婚人士需要出具结婚证,单身人士需要出具单身证明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如果不要求出具相应证明,则否定性的证明比肯定性的证明要容易得多,也更易导致权利义务关系混乱。银行贷款时,如果当事人希望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需要出具结婚证加以证明。但如果想逃避债务,在不出具“单身证明”的情况下,则更为容易简单可操作,因为只要否定已婚事实即可。也即,只要已婚人士存心逃避债务,其隐瞒已婚事实就能以个人名义贷款。加上银行业并不掌握个人真实婚姻信息,多会通过审核并放贷。此时,债务人完全可以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名下,造成自己没有能力的假象。在夫妻一方不为另一方非用于家庭生活的个人大额债务负偿还责任的法律原则下,叫停“单身证明”显然给夫妻一方合谋逃避共同债务,损害债权人权利留下空子。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分工,民政部门不能约束其他部门,民政部门不出具证明并不代表其他部门不要求公民提供该证明。如果银行坚持贷款者需提供“单身证明”,岂不让办事群众处于“两不管”地带,无所适从。 破解证明难,应理顺权责关系,分清哪些事项需要证明,哪些勿需提供证明,并明确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简而言之,必须先解决并清理要求民众提供证明的事项,才能再谈不出具证明的话题。指望以不出具证明来便民利民实则是颠倒了主次关系,开错了药方。 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掌握、管理着公民的婚姻信息。在部门利益仍然存在,信息共享尚未实现时,出具婚姻证明是其不能推脱的满足民众和其他部门正当权利的职责,不能轻易取消。至少目前而言,给银行及其他从事经济交易者带来了极大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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