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3月14日《新京报》) 自从民法总则草案提交人大审议以来,其中的“好人法”条款,一直备受舆论关注。应该说,为了实现“好人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在此前历次审议修改过程中,相关条款已做出了许多非常积极的重大修改,但还是留下“重大过失”的“尾巴”,显然不足以彻底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很明显,对于那些往往处于非常紧急突发状态,且具有很大难以预料的风险危险性的见义勇为行为,苛求并非专业、职业救援人员的见义勇为者准确分辨、避免其中的所谓“重大过失、损害”,事实上是“强人所难”的。这诚如此前有人大代表指出的,“作为一种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自愿施救者往往出于利他的动机,奋不顾身,要求一般民众瞬间对相关的利害作出判断,过于勉为其难,明显不合理”。 这也就是说,无论是从“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一般立法原则,还是从充分实现“好人法”立法目的——彻底打消后顾之忧、有效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角度,彻底删除“好人法”条款中有关“重大过失、损害”规定,都是顺理成章、势在必行的。 至于在删除“重大过失、损害”等规定后,一些人可能担心的,是否可能会损害受助人权益,笔者以为,实际上也是一个不值得过分担心的问题。应该看到,首先,作为一种本质上属于“利他”行为的见义勇为,在根本上是为了有益于受助人,带来某些损害往往是意外,并非有意为之。如果某些图谋不轨者以“见义勇为”名义故意伤害受助人,这其实超出了“见义勇为”的范畴,也根本不适用“好人法”,而应依法追究故意伤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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