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不知曾几何时,社会上开始出现不敢扶老人、不愿对深陷困难者施以援手的反常现象。一些“好人”在扶起瘫倒在地的老人后,反遭诬陷,百口莫辩,最后成了冤大头。更糟糕的是,越来越多的老幼病残参与到这种欺诈游戏之中,网友还为此专门发明了一个名词——碰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惧怕做好人,社会变得越发冷漠,这实在令人倍感心寒。故而很早就有人呼吁国家出台“好人法”,为见义勇为者解除精神负担。 2016年11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条例被誉为地方版“好人法”;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了“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三审基础上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此后代表团两次修改法条,最后删除了“造成重大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三易其稿的事实表明,委员们为彻底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做出了最大努力。在他们看来,转变社会风气,提倡和谐、道德的时代风尚、让更多人从中获益,比确保法律规定的严格完整重要得多。这也正是修订民法总则的根本用意所在。 不过也有不少人指出,删除“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会产生诸多问题。好人办坏事的委实不少,如果彻底消除“好人”担责可能,受助者的权益很可能不能得到保障,若因之产生的损失需由受害者自己承担,显然过于荒唐,让人无法接受。2015年10月,湖北一名男子在公交车上骚扰女乘客,车上多名小伙子劝说无效后围殴该男子。这些小伙子为女乘客解围无疑是做了好事,可好事的确做过了头,殴打男子造成对方严重受伤,若根据现在彻底的“好人法”,这些小伙子是否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了呢?如果不需要,那么该男子所受损害应由谁负责呢?主张“坏人活该”可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思维。现实中类似案例还很多,若骤然采用“好人法”,显然会与过往实践经验相冲突。民法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是受侵权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与侵害手段相当,即民法自始至终防止出现防卫过当、进而损害侵权人人身权益的情况。“好人法”则一举打破了这一平衡,与民法等相关规定构成潜在矛盾。“好人法”的革命性有目共睹,要化解矛盾,显然只能依靠制定更多辅助性法律来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其顺利实施扫除障碍。这也意味着史上最彻底“好人法”的通过只是一个开始,如同此前有所限制的“好人法”在实施过程中不甚理想一样,新“好人法”在实践中也可能遭遇困难。司法工作者必须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通过分析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让“好人法”从单一法律逐渐成为一套法律系统,充分释放法律的善意。 改革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像“好人法”这样富有突破性的法律,只有通过包括立法在内的诸多手段不断呵护它、大胆运用它,才能发挥其价值,逐步改变社会风貌。 |
相关阅读:
- [ 12-20]“好人法”并不鼓励“好人”凌驾一切
- [ 11-22]“好人法”让见义勇为者无忧
- [ 08-01]“好人法”让“救与不救”不再纠结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