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9月27日《人民日报》)

给特殊群体乘车让座,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虎扑篮球:“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让座立法”并非南宁首创,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于拒不改正者,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者,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不论是罚款还是拒载都有违契约,罚款、赶下车都难有操作性,如此,不仅加重了司机、乘务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更有可能引发司乘矛盾,出现纠纷就容易使公共交通秩序受到影响。

拒不让座的“钉子户”毕竟还是少数,“倚老卖老”的老年乘客也不是常有,“让座”之争,还在于多换位思考,道德立法不能突破操作性底线,更不能形成一把枷锁强加于人,这样恐怕只会适得其反。

公交、地铁是大多数人出行的首选,“让座”自然是文明出行的一部分,文明出行的习惯养成,首要在自觉,倡导是主要手段,而立法强制则要有边界。如果说“拒不让座”就得赶下车,那么地铁“禁食令”又该如何执行呢?比如,在执行“禁食令”的过程中,难免遇到纠纷与矛盾,对拒不执行和接受处罚者是否也该赶下车呢?轨交方面尚有警察维护秩序,遇到拒不执行者,警察还能出面解决,而公交车的“让座执法”靠谁来执行?司机、乘务员显然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其岗位的性质也决定其不具备承担“让座执法”重任的能力。

把“拒不让座”者赶下车是一种极端做法,无疑也把这种少数人群推向道德感化的另一面。我们可以反对“拒不让座”的不道德行为,甚至对一些屡教不改者还可以进行指责和鄙视,但是靠法规的强制要有底线。比如说,公交方面把“拒不让座”的赶下车,那这种乘客就可以要求退票和赔偿,你可以看不起这种“拒不让座”的行为,但他们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乘坐权益。

不具备操作性的立法,就失去了其现实意义,如果引发矛盾、纠纷,无疑不是道德立法的所需要的。用违背契约的做法去强制纠正不道德的行为,难度极大,可操作性就少之又少,所以,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立法”还是停止为好,无法现实推进的“立法”有点想当然。

“不让座赶下车!”这是《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明确规定。它说: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显而易见,“拒绝服务”就是强制下车。不过,公众对此却提出了许多质疑。

一看便知,立法者的意图是通过法律的刚性和强制作用来倡导和推行尊老扶弱的优良道德。以为一项要求只要规定为法律义务,就能够强力推行下去,因为如果不遵守就可以采取法律强制迫使其就范,从而切实提高公众的文明程度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孰不知,法律虽然有用,但却不能工具主义地使用,尤其不能脱离其法理基础随意设置规范设定义务。因为缺乏法理依据的法律规定,不仅缺乏自身的存在基础,而且也得不到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遵守,或因没有可操作性而成为摆设,或因公众的集体抵制和突破而权威尽失。

从法理上讲,凡按规定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运输合同。当然这里的“法定事由”并不是随便哪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能满足要求,在我国至少应当是地方性法规等级以上的法律法规才符合条件。换句话说,就是在南宁,至少应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才有资格成为“法定事由”。

另一方面,解除合同必须基于法律因素而不能基于纯道德原因。“不让座赶下车”的实质就等于“不文明即拒承运”。且不说因为道德原因而解除法律合同的合理性不足,如果以此理由就解除承运合同将乘客赶下车,那么,乘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要不要一视同仁也解除合同赶下车呢?比如随地吐痰、窗口抛物等。如果不是,那法律公平何在?要知道缺乏公平的法律规定是无法培养公众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权威和尊严的。

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大家都想到的操作性问题。谁该让座,谁不该让座,是否拒不让座,由谁来现场裁断?公交车驾驶员,还是售票员?出现纠纷怎么办?激化矛盾又怎么办?比如,驾驶员或售票员向某不让座乘客宣称“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对方就是不听,拒不下车,前者能否采用某种强制措施?如果有授权,是否会变为执法者?如果没有授权,又如何保证这一规定的落实?总之,这样的规定即使写入法规,恐怕最终也会沦为笑谈,仅具观赏效果。

由此,我们不禁想起许多地方的“雷人法规”,诸如“尿歪罚款”“公厕苍蝇不得多于2只”之类的规定,让普通人一看就“注定无法施行”的内容频频出现在一些地方立法中,不能不让人担忧地方立法中的“花架子”意识和工具主义观念。看来,我国的地方立法领域也该检讨一下“奢侈浪费”之风了。

李克杰(山东 学者)

??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幼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争议,有支持者认为,公交立法是进步,该规定能规范、塑造乘客文明乘车行为。(9月27日《人民日报》)

拒给老幼让座将被赶下车,立这样明显不正当的法,以违法的方式对付不文明的行为,竟还有不少支持者,让人看到了法治建设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这么多年来,“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观念的传播,并没有遏制住一些地方政府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亢奋冲动,他们无比迷恋立法,解决一个社会问题遇到麻烦,就立刻相应地立一个法去寻找法律的强制,而不管这问题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法律具有强制性,他们迷恋立法,迷恋的其实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迷恋“强制”。而迷恋“强制”实际上迷恋的是权力,闲不住的权力之手总想强制干预每一个问题,而不给市场自治和道德自律留下空间。

拒给老幼病残孕让座,是道德问题,而“把人赶下车”,则是法律问题。驾驶员是无权因为不让座而将乘客赶下车的,乘客买了票,就与营运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营运公司就要为乘客提供服务,将乘客送到目的地,怎么能轻易中止合同把乘客赶下车呢?公共汽车是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哪个人的私人财产,没有人有权将一个拒让座的人赶走。

这种粗暴的思维,与媒体常报道的“将小偷示众”、“将嫌犯游街”行为在逻辑上并无两样,都是以道德的理由去反法律,将小偷示众者都觉得小偷太可恶了,所以可以用这种方式去羞辱他。不让座的人太可恶了,所以也可以通过“赶他下车”来传播文明。传播文明应该以文明的方式,而不能以不文明、反法律的方式去对付不文明行为。不让座只是道德上的错,而赶人下车则是法律上的错。

比政府习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冲动更可怕的是,这种行为有强大的民意基础,民间很多人支持政府这么做,动辄呼吁权力出手,呼吁立法惩罚不道德行为。所以,我们常看到小偷被示众时,不仅无人制止,甚至有人围着被示众的小偷打。嫌犯被游街时,会有很多人拍手称快。民间非理性、情绪化、反法律的思维,与官方热衷权力出手的习惯一拍即合,形成可怕的暴力。

所以迷恋“道德问题的法律化”,很大一个原因是相关部门缺乏德治的耐心,没有耐心从道德上去化解,而是信赖权力的强制效率。道德总是柔性的,需要采用柔性的手段,劝说,解释,说服,诉诸自觉和领悟,很多时候效率很低,需要传道者的耐心。比如,有人不让座,需要耐心去说服,借助围观者的舆论压力形成道德压力。而如果“直接赶下车”,则有效率多了,不听劝告,就直接强制赶人,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法律意识,而迷信权力的万能。遇到问题就立一个法,通过法律手段解释道德问题,并不是信仰和尊重法律,恰恰就是反法律。真正的法治并不是什么事都找法律,而是意识到法律的边界,法律有所为有所不为,道德问题就应该交给道德裁决,用道德方式去解决,法律问题才应该纳入“法律帝国”。而眼中无法的人一个表现就是,什么事都诉诸立法。这种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实质是权力的乱用。

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质疑。(9月27日 人民网)

乘坐公交车,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本是一种美德,体现的更是一种尊老爱幼,互相关爱的精神。而如今“不让座”便要“赶下车”,这种通过绑架集体利益来强迫个人意志的行为,的确让人十分费解。在笔者看来不仅不能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反而多了一份令人反感的强迫。

让座本是一件让人感觉非常愉快的事情。他能给旁观者以启示,更是在旁人的眼光中也给自我以鼓励和认可。然而立法之后,让座成为一种硬性的规定,被让者也认为这是一种理所应当。这使得让座本身存在的意义荡然无存。按照这种思维方式,是否见义勇为也该入法?那么路遇歹徒不施援手的公民也应受到惩罚?答案自然不言而喻,那为何偏偏对“让座”却有如此苛刻的要求?

其次,制定这样的法律与营造和谐、友善的人际氛围也是毫无益处的。人与人的关系不应该只通过冰冷的法律来进行定义。让座的过程中,更是体现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尊互爱的一个过程。这其中出现的微笑、礼让、谦虚、感谢都是社会当中的正能量。是应该被进一步传递和发散开来的。

譬如,很多老人经常被让座之后,反而提出应该给年轻人让座的建议。原因很简单,只是一句话“年轻人也不容易。”这让大多数年轻人倍感温暖,从前让座的会继续这么做,从前不让座的在听到这句话后在思想上也会有所触动,进而改变。这就进一步挖掘出了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这种更加可贵的品质。当然这种情况也是法律强制要求所不具备的。

因此,像“让座”这种被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请别急着用法律来进行规定,这样的措施只会使得人性美变得苍白无力。不妨多给道德舆论发挥的空间,唯有如此才能让更多人在高素质这条路上互相影响、走的更远。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9月27日,《人民日报》)

“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被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质疑。笔者认为,此种意见有待商榷。让座与否,分明是道德层面的事情,为何要让法律来越俎代庖?作为我国道德传统的精髓所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念,的确应该被积极推广。但凡事都有度,如果以此作为立法的标准和依据,确有被过于拔高的嫌疑。

另外,我们有理由发出这样的质疑,推出这篇征求意见稿的人,是那些经常乘坐公交的人群吗?常乘公交的市民应该知道,在早晚高峰之际,别说让座了,恐怕连挤上车都是件幸运的事。因此,这篇意见稿在公共交通资源尚未有效饱和的时候,就急着用曲线的方式,试图达成对尊老爱幼的另一种救赎,实在是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这让笔者想起了那位乘坐无空调公交的交通局局长。在经历了一趟“冒汗旅途”后,那位官员作出了及早更换空调公交的承诺。当然,我们在这并不求证南宁公交的决策者们是否有充足的基层经历,但是客观事实是,很多时候是“上座率”的饱和导致了老人无座的尴尬。与让座入法相比,或许更应该考虑城市硬件是否缺位。

另外,我们必须看到,草案规定,如果乘客拒绝让座,就要被赶下车去,公交公司将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这又是什么道理?客手中的车票就是和公交公司签订的一纸合同,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公交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将其安全地送往目的地。但“不让座就赶下车”的管理办法,却因乘客可能存在的“道德缺失”的嫌疑,而忽略这种契约的存在。实在不能算是明智之举。

“小政府,大社会”,如果政府对城市的管控已经细致到“不让座就下车”的程度,就会积压社会秩序的自我恢复能力。我们提倡尊老爱幼、给弱势群体让座位,不能用强制的手段来硬性执行。因此,笔者认为,多增加城市的公交数量、多提供交通高峰期的出行指导,应该是政府疏导工作的重点所在。不要用公权力强行介入道德判断,更不要轻易地契约精神驱赶下车。

“不让座就下车”是立法崇拜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9月27日《人民日报》)

前不久,南京公交驾驶员刘某在开车过程中,遇到孕妇上车,在他多次提醒乘客给孕妇让座无果后。这位驾驶员看着站着的孕妇,说没人让座就不开车了。当时这样一件小事,引发了社会广泛议论,褒贬不一,总体来看,似乎是褒扬多于贬斥。不得不说,类似“不让座不开车”不仅有相当多的支持者,也有一定的市场。早在2008年,北京公交集团就规定,如果老人上车后没找到座位,司机不得开车。郑州《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更是规定,公交车乘客应主动让座位给老人、孕妇等,若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拒绝其继续乘车,并对拒不让座者罚款50元。眼下,南宁的“不让座就下车”可谓如出一辙。

应该说,“不让座不开车”也好,“不让座就罚款”也好,还是“不让座就下车”也罢,其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呵护我们的传统美德——尊重呵护老幼病残弱。但在笔者看来,出发点再好,也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说白了,“不让座就下车”固然合情,但却未必合理合法。上面说过,给老幼病残弱让座是一种传统美德,属于道德层面,而道德从来都不是强制、强权的产物,而通过自发、自律、向善去自然形成的。若动辄用法制去绑架道德,很可能得到这样的结果:一是法制于道德层面的弱操作性导致整个法治权威的损害,另一方面因为法治的过于干预导致道德弱化。

就“不让座就下车”来说,目前没有任何上位法规定让座是乘客必须尽到的义务,更何况,乘客已经交了乘车费,他享受坐着坐公交的权利并不过分,公交方又凭啥对乘客临时中断服务呢?再说,若乘客不配合,公交就原地不动,何尝不是让其他乘客的利益一同受损呢?这些听似不可思议的小问题,一旦因为法律介入,都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让人不堪其扰。

说到底,法律难以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它只能规范公共领域,道德法律化不妥,法律道德化同样不妥。然而,现如今不少人陷入了法律崇拜的泥淖之中,认为法律万能,动辄拿法律说事。为了宣扬孝道强制子女“常回家看看”如此,为了崇尚节约规定公民“吃不了兜着走”也如此,为了公厕文明对“尿歪”动刀亦如此。常识是,道德的当归道德,法律的当归法律,如果法律过于干涉道德,只会适得其反,其于现实社会的可操作性也必然大打折扣,并最终导致法律不被遵守,削弱了法律的效力,甚至让法律娱乐化儿戏化。

最后,笔者倒想给“立法崇拜”的地方提个建议,或学习杭州、武汉等地方推行公交“让座有奖”,在重点线路的公交车厢内发放爱心积分卡,累积让座次数,年终给予一定奖励;或学习北京等地,大力开展“让座日”活动:北京从2088年2月开始将每月22日设为“让座日”,大力宣传“让座成为一种时尚”。事实也证明,这些城市通过这些有益尝试,让座风气好转不少。

近日,广西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发布《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如果乘客拒绝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司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给不给人让座,事关道德。从意见稿可以看出,这种规定就是将“道德”作为一个砝码,强制个人或者众人“必须做”某些事情。

从法律层面看,乘客既然掏钱乘车,就应该享有规定的权利。为“特殊人群”让座,则是出于道德层面。这看起来是在强调群体和统一价值观,实际上是损害了大部分乘客的权利。

中国社会注重道德并有着诸多传统美德,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言行举止更多受到道德的支配和约束。不让座的情况是少数,更多的人是愿意为“特殊人群”让座的。

南宁出台此项规定的初衷是倡导乘客为“特殊人群”让座,如果实施起来,那么存在凌驾法律的做法。相关部门应该加以引导,营造一种氛围和环境,比如,让座一次即可免费乘坐一次,让每一位乘客的心态从“必须给特殊群体让座”向“应该给特殊群体让座”转变,只有这样,整个公交出行的环境才更加融洽。

摘编自新华社9月27日电文/汪军

立法规定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可被强令下车,可乘客就是不下咋办?

《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这意味着,拒不给特定的人让座,就要被赶下车。意见稿一出,遭到诸多质疑。(9月27日《人民日报》)

应该说,南宁的这条规定,初衷虽好,但恐怕利少弊多。

先说可操作性。若立法规定了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可被强令下车,可乘客就是不下咋办?再立法赋予驾驶员、乘务员警察般的强制执法权?若没有执法权,动辄就往派出所拉?这样的立法,让平等主体的经营者和乘客之间为让座的问题而彼此对立起来,等于立法在制造矛盾和纠纷,并危及一车人的安全,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再说地方立法规定强制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同国家法律的冲突。《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不得拒载”。这是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来保障乘客实现出行目的的重要规范,是乘客的基本权利,也是承运人的重要义务。

其实,“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根本不该上升为立法。

法律格言有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说明,道德与法律没有截然的界限。诚实守信、夫妻忠诚等道德规范,现在都上升为法律原则了。尊老爱幼历来是重要的道德规范,该道德规范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也是可以施以法律的保障的。

住建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这就是在“必要”和“可能”时,为道德加上法律的保险。尊老爱幼须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上,这就是“必要”;在客运车辆内设置专用座位,有便于在法律上控制和操作的客观判断标准,这就是“可能”,有这两个基础,才能上升法律规范。

相反,即使有“必要”,但缺乏客观判断标准,在法律上无控制和操作的“可能”,也不能上升为立法。“给老弱病残孕者让座”,也很有“必要”,但驾驶员、乘务员无法短时间内判断出坐专用座位者是否也是孕妇,是否也生病等,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对于谁是否该让座,很难做到客观地控制和操作的“可能”,这种情况下,立法就不应介入。

□刘昌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