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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规定不得虐待被拘留人
来源:京华时报 2012-03-02 编辑:唐丽萍

本报讯(记者 王丽娜)昨天记者获悉,《拘留所条例》已于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须当地批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做出规定。条例的出台对于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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