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廉政准则》的修订印发也基于对新世纪以来反腐斗争形势的需要。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仍处在高发时期,党中央惩处腐败的决心也越来越坚定,越来越注重制度反腐,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腐败治理,属于国家社会制度化治理的领域,在制度方面由试行而‘转正’,必将大大提高《廉政准则》的规范程度和公信程度”,李成言认为,过去的试行准则虽然也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但毕竟是“试行”,无论从心理还是实践上看,都尚有回旋余地。但正式的准则则不同,从条文上看,《廉政准则》从总则到分章论述,尤其是将八个方面的准则进一步列为52种具体的“不准”,有主线,成系统,内涵大大丰富,原来的试行准则是无法与其比肩的。“在具体的实践中,《廉政准则》必然会时时起到一种提醒的标示性警戒作用,在此基础上成为党以制度治理腐败的有力依据。”
紧贴经济建设实际
公生明,廉生威。纵观《廉政准则》,“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触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人处事的底线,并抓牢选拔任用干部这个源头,直指党风廉政的根本,切中要害。
中央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教育长陈武明分析,从近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作案人数最多的就是捞钱捞好处,经济类腐败每年都是第一位。数据显示,2009年1~11月,处分贪污贿赂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县处级以上的干部人数增长19.2%。以制度治理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中的重点之一。
李成言认为,《廉政准则》的突出特色在于与时俱进,全面深入。其治理经济腐败的条和条下面的目,大都紧贴当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点面结合,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统一性。
比如,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针对具体的实业和金融两个主要经济领域作出的规定;对境内外经济事务方面作出的不准,则是对空间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间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有效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全面进行了规约。”李成言认为,这种规定具有很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在实践中,这样的条目也必然会收到以制度治理腐败心理上和实践上的双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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