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前不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化工巨贪”范宪的同案被告人陈洁贪污一案,也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洁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对被告人陈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洁采用在国企改制中隐匿资产、虚列支付款项、虚构财务往来等手法,侵吞国有资产,用于购房、持股。
借改制隐匿国有资产1000余万据为己有
上海制皂集团为了开发利用位于浦东的一处闲置土地,于1999年7月成立森凌置业,被告人陈洁受制皂集团委派担任森凌置业总经理。2002年至2005年间,陈洁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经与时任制皂集团及下属企业森凌置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范宪共谋,在森凌置业先后二次改制过程中,采用虚构销售事实、虚列成本等手段,将该公司所有的公寓会所、多套商铺及商品房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故意予以隐匿。2005年底,范宪与陈洁共谋将已被隐匿的上述资产转入实际归两人所有的上海三口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而加以侵吞。范宪、陈洁两人实际侵吞上述资产价值1,027万余元。
侵吞公款支付个人购房款37万余元
2001年12月,陈洁购买森凌置业一期开发的羽山路一处房产,房款总价为94万余元。次年2月,陈洁支付了购房款7万余元后,又将森凌置业给予的50万元奖励款冲抵购房款,但剩余房款37万余元并未支付。2002年8月至12月,陈洁利用担任森凌置业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本公司财务人员以虚列支付工程款、结转配套费等手段,侵吞公款合计37万余元,用于支付上述个人购房的尚余欠款。
为持股巧立名目化公为私37万余元
2003年3月,陈洁为受让制皂集团持有的森凌置业的股份,因自己囊中资金不足,于是向本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借款50万元。次年,在森凌置业购买本市一处商用商品房发生款项往来时,陈洁便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虚列财务往来的手段,划款归还上述个人向会计师事务所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1万,其中,陈洁实际侵占钱款用于个人持股3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是一名由国有公司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1999年森凌置业成立时,陈洁系受国有公司制皂集团委派担任森凌置业的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2003年森凌置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陈洁经制皂集团同意继续担任森凌置业董事、总经理职务,对森凌置业中的国有资产仍负有监管的职责。因此,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洁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一千余万元,已构成贪污罪。法院同时考虑到案发后侦察机关已将涉案被侵占的会所、商铺和商品房均予查封,国有资产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故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王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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