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新闻报道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的供水终于恢复正常了。但还不是恢复正常用水,“长期不在家居住的居民,返回家时一定要先把自来水水龙头拧开,待自来水干净、清澈透明后才可以饮用”。
这次供水事故,过程波折。如果从自来水污染发生日算起,历时17天;如果从自来水污染被“疑似”日起,历时13天;如果从自来水污染被证实日算起,历时11天。
7月23日,一场暴雨淹没了九龙供水公司的水源井,导致污染发生。7月27日,当地政府才宣布新城区发生了“疑似”水污染事件。7月29日,政府终于确认发生了自来水污染事件。我无法想象,确认一次污染事件的发生,为何需要将近一周,这样的处理效率完全不可理喻。我也无法想象,一个城区半个月无法正常供应自来水,会是怎样一种生活状况。
虽然这次事件几乎被当地政府描述成了一场天灾,但我们并未知道供水系统的防灾设计是什么水平,是多少年一遇,而当地的暴雨又下到了什么程度,是多少年一遇。而且,水源污染与供水污染还有一段距离,水源污染发生以后,供水污染未必一定要发生,而九龙供水公司是未能发现水源污染,还是发现水源污染后继续生产供应,使得污水源源流进居民家里,导致几千人入院治疗?现在我们知道,九龙供水公司并非没有发现水源被污染,而是发现以后继续供水,以避免大面积停水发生。这就是说,在供水污染与供水停顿之间,公司选择了前一种方案。
可以说,赤峰自来水污染事件天灾的成分很小,而供水公司和政府制造的人祸的成分很大。市民陷入了“以身试污”的处境,而且已经用身体把污染试验出来以后,自来水公司仍未停止供水,当地政府行动的缓慢更到了令人不能忍受的地步。现在政府部门仍在表示监管困难,但如果自来水污染已经达到可看到、可闻见、可尝出的程度,市民喝到成批涌进医院,政府仍然不能确认水污染发生的事实,政府部门眼中的监管容易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现在,赤峰市自来水污染事件的官员问责已经到位,市建委更换了主要领导,而我们并不清楚这座城市对城市建设发展的思路是否有任何反思。
现在,赤峰市新城区的自来水供应已经恢复正常,但我们未知正常供水的单位是九龙供水公司,还是赤峰市自来水公司,我们也没有获知制造这起水污染事件的九龙供水公司受到怎样的处理,只知道这家公司为每户居民充值50元水费。制造公共危机事件的公司,因为付出了充值费用好像还有不少冤枉。
一个新城区的建设,实际上也就是一座小型的新城市的建设。你能够想象一座城市在供水、供电、供气都没有着落的情况下还叫一座城市吗?赤峰市的新城区建设却做到了。也许很多人会说,新城区的水电气并非没有着落,这些都有招标,引入民营企业的。但一个城市的政府怎么可能设想把城市的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基本生活物品供应全部交给市场,这些即便不能作为纯粹的公共物品加以配给,至少也是半公共物品,城市政府不仅要保证供给,而且要杜绝从中获得盈收利润的想法。
还应该打破一种“民营胜于国营”的迷信。就市场行为而言,民企或有优于国企的效率;在基本生活物品的供应上,民企并不比国企有更多的“善心”。任何一种产品,既有生产链条,也有供应链条,水电气很容易变成生产与供应无法分开,从而形成垄断。无论国企的垄断,还是民企的垄断,都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市民并非以纯粹消费者的身份使用水电气,而是以公民身份来使用无需支付太多费用的水电气,这可以说是市民的基本人权,为了市民权益的实现,政府在必要的时候要考虑承担亏损、给予补贴。而民企进入市场,必以盈利为目标,而不以为政府“背包袱”为义务。
我并非一味否定民企介入基本生活物品的供应,但介入的深度、参与的方式是否需要考虑?例如,民营企业是要去垄断供水系统,还是去制造合格的自来水,向供水网卖水?一个城市的基本生活物品,操之谁手,一家参与的企业是否有承担公共安全责任的能力?政府过于希望把基本生活物品经营交予民企,不管是想从中获得利润,还是想丢掉一个包袱,都是不正当的想法。一段时间来,很多地方政府已纷纷把城市作为“经营”的对象,把政府变成一个全权的经济实体,卖这卖那,置换来置换去,出卖供水权不过是表现之一。赤峰自来水污染事件,与政府变身地主、市民住不起房一样,表明政府以“经营城市”为原则,城市必在经营中远离市民。(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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