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与法规比较少见幽默,更少见黑色幽默。但凡事总有例外,比如最近的《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制止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算是一种破冰之行,把黑色幽默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
这事儿的荒唐当然是一目了然的,所以说它如何荒唐并无意思,倒是由此可以生出不少的联想。比如说这个:如果按照普遍成年的标准来说,能够投票就算是成年,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是18岁就有了投票权,按照《婚姻法》则男22岁、女20岁才能结婚。能够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并且投票的年龄低于结婚的年龄,这个也算是怪异之事了,事情的怪异之处在于,从理论上说,18岁有可能被选上作为民意代表去参与公共事件的意见,但他没有权利去组织家庭。
虽说结婚是成年人的专利,恋爱倒从来不是。早恋的定义也比较模糊,比如说我就从来没听说过谁给早恋下过一个定义,说是什么岁数之前谈恋爱就是早恋,多大以后就不是。大致来说,社会上基本认可的是上了大学就可以谈恋爱了,这时候家长也并不太反对。但这是一个社会共识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并无关系。
法律法规所应该管理的是它能够管理的事物。比如说它可以规定多少岁以下发生性关系算是违法,因为那是它可以进行衡量的部分,是具体发生的行为。但法律法规不能去管理两者之间的好感,因为那是在思想领域里出现的东西。企图管制这种并无社会危害性的、而且是人生美好过程与回忆之一的行为,其背后的逻辑多少有些不堪闻问了。
在我看来,这是某些成人社会无能并且无耻的表现。无能之处是在于他们无法、或者从某种意识上来说不能提供正常的生活指引,正如到现在为止都还有着“琵琶半遮面”效果的性教育以及情感教育,始终不能真正面对人类最正常的生理、心理诉求。既然无能而又掌握着社会管理的能力,自然也就会出台这样的《条例》来掩饰自己在这方面的愚蠢。
而无耻之处在于,整个社会充斥着各种性与感情的因素、暗示以及新闻,未成年人的世界并未与之有所隔离,甚至我们的报刊、影视作品都没有分级制度。在这种一方面充斥着成人文化的社会氛围当中,一方面打算约束孩子与生俱来的、模仿习得的能力,但同时又不打算约束自身获取成人社会的信息,这大概除了用无耻来形容之外,再无可用之语了。
在这种情况下,出台这个无聊的《条例》当然是题中应有之意了。无聊的意思是说,父母或者监护人并没有社会权利去过滤某些信息,或者有权利去分类某些信息,他们就等于只有承担责任的义务而并无选择传播类型的权利。而且如果真的有早恋发生就等于是违反了这个堂皇的规定,但违反了你又怎么处罚这些父母与监护人呢?因为孩子早恋把父母投入看守所么?
所以,这种条例还是少出台一些为好,我们这里的荒唐事已经很多了,凑这个热闹除了让人们多一些茶余饭后调笑之外,也没啥特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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