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本报对河南工伤职工刘刚的维权历程进行了报道——从1987年因公受伤到日前拿到28万元补偿,刘刚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付出了22年光阴。同一天另有报道说,在云南昆明,一男子为讨薪劫持一陌生人为人质。
近年来,在职工与企业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上述两种维权模式一直并存,即有的职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有的则冲动地选择了暴力甚至犯罪。面对拖欠工资、工伤得不到补偿、加班不给加班费等常见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已比较完备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不少,但一些职工仍显得不那么理性,原因何在?
在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的路上,刘刚走了22年。而刘刚还是幸运的。劳动法律援助专业人士表示,“工伤职工经历10年维权却没有拿到任何赔偿的并不鲜见。”
职工遭遇维权“马拉松”,固然与在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中,企业一方想方设法“能赖就赖”以及相关部门“踢皮球”有关,但不可忽视的另一因素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上的繁琐和复杂,给了一些人可乘之机。
以工伤为例,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法定赔偿义务,劳动者首先要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一过程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然后进入工伤认定阶段,又需经过行政复议和诉讼(两审);法院认可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后,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阶段;如果二审法院最终判职工胜诉,支持其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单位不履行生效判决,职工还需申请强制执行——所有程序走完,大体需要三年半时间。如果有人从中设置障碍,这个时间可能长达6年多。
尽管不是所有工伤案件都要经历上述程序,但如此程序设计让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都晕头转向,普通劳动者怎能不望而生畏?如果聘请律师,每个阶段都要收费;交通、通讯、住宿以及准备材料也需要钱;打官司期间很可能不能正常工作,收入也成问题,等等。所有这一切构成的高昂维权成本,打击着他们理性、依法维权的信心。于是,一些人放弃维权,一些人则失去理性,“恶意讨薪”、“暴力维权”事件时有发生。
正因此,从法律制度上尽可能压缩劳动争议调处程序,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让他们用最短的时间实现自己的权利,正在成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努力的方向。
2008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取消了劳动仲裁收费,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并确定了小额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制。媒体普遍认为“一裁终局将使维权告别马拉松”。而事实上,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有限,很多劳动争议仍然要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解决。
今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稿,拟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工伤认定程序将减少三成。即便如此,一个工伤案件仍需两年多时间,一些人可能根本等不到胜诉那天。不少专家表示,“程序还能再减”。
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可以做的努力还很多。比如拓宽职工维权的渠道,让工会、调解组织真正发挥作用;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或者在法院增设劳动法庭,将仲裁职能与诉讼职能合并等。打通法律程序上的瓶颈,无疑将大大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升劳动者理性维权意识,最终受益的是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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