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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岁首,各类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踵而至,基层不得不疲于应付。鉴于此,云南省日前开展了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规范工作。该省清理上报项目2043个,经逐项清理审核,最终上报拟保留项目58项。据悉,此次清理工作可节约经费2341.9万元,有效扼制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势头。(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云南省此次大刀阔斧地大幅清理“检查考核评比达标”项目,“节约经费2341.9万元”,成效当然不无可观之处。但老实说,对于此类几乎每年都会出现的新闻,笔者实在提不起太大称颂的热情。
因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类似云南省这样的清理规范工作,许多地方其实一直都在做(如今年以来,河北省就“累计削减1400余项评比达标表彰考核活动”,而在广东,最近也清理撤销了304个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仅是今年在做,而且几乎年年都在做。如早在2007年,国务院纠风办的统计就显示,“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清理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70350项,经过初步审核,建议撤销68000余项,平均撤销率达97%以上,估计可节省经费34.7亿元”。
在这里,疑惑是明摆着的:如果此前如2007年的清理规范工作充分到位,何以同样的工作还须重复进行,以至于今年云南又会出现动辄数以千计新的清理“成绩”?所以出现这种局面,说明此前的清理工作并未被严格落实,或者是“清而未尽”,或者是虽然表面暂时清理了,但却很快又重新反弹。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实现根本的清理,确保“不反弹”,彻底走出“泛滥—清理—再泛滥—再清理”的怪圈呢?笔者以为,关键在于这样两个方面——
首先,一方面,要在程序的源头——“检查考核评比达标”项目的产生、设置上加以严格规范。比如,谁有权设立评比达标项目,这样的一个项目需要履行怎样的讨论、审查、批准手续,须进行严格而明确的制度化,进而做到充分的公开化、透明化。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须从实质上反省检讨目前这种内部封闭式“检查考核评比达标”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有效性。毫无疑问,作为公共服务部门、国家机关,对其进行“检查考核评比”之类评价活动,完全是没有问题、正当的,但是这种评价活动非得一定以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吗?——既然是服务社会公众的公职机关,直接将对它们的考核评价交给社会、向公众开放、付诸公议,岂不更简便有效,也更节俭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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