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沁阳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甚至被加刑。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村民们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我不知道沁阳市的这个村支书吴小宝有什么背景,但这起事件能引来公检法机关的全力介入,并将8名农民挂牌示众,押上公捕大会舞台“展览”,可见吴小宝来头不小。从此案件看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以权弄法还是相当严重的,如果没有上级部门的介入,8名农民很难沉冤得雪。有了上级的介入,8名农民获得了自由,这是农民之幸,那么对于法律呢?
在我看来,这起事件有多重违法的嫌疑。违法之一:8名农民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即使吴小宝认为是诽谤,也应由吴小宝向法院自诉。但是,这起事件却让沁阳公检法机关全力介入,而且变成了公诉案件。违法之二:既然公诉,当地有关部门就该对检举材料进行核实,查无事实才叫诽谤,然而至今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检举材料给以明确的定性,何来诽谤?没有诽谤事实,凭什么判为诽谤罪呢?违法之三: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可是此案上诉后有6人却被加刑。违法之四:没有“赔偿决定书”就要给予国家赔偿,如此赔法显然名不正言不顺。
我看,这是一起糊涂案,又因省委督察组的介入,糊涂地撤了诉。法治国家,绝不允许这种游戏法律的行径不了了之,法律不是专为老百姓制定的,公检法机关和当权者更该遵守,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就是约束权力的。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这起案件已经涉嫌司法腐败和乱为,如果没有摆不上桌面的原因,公检法机关是不会如此积极“作为”的。为了重塑法律的威严,也为了给8名村民一个清白,希望严肃认真地查处这起坚挺的违法的“诽谤案”。
- 2009-12-01不是“错案”,“国家赔偿”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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