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河南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诽谤案”当事人之一的张中芳表示:只有明确宣布无罪,并追究枉法办案的公检法三家的责任,才肯接受国家赔偿。“我们要的不是你赔几个钱,而是要一个合法的说法。”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民试图与公权力平等对话而非简单盲从,这值得庆幸。原因很简单,公民社会正是在这些貌似微小的案件上逐步生长发育,公权力也正是在这种倒逼中逐渐摆脱“蛮横”。
检视这起“诽谤案”的发生发展过程会发现,权力蛮横的暗影伴随始终:先是几位村民因揭发村支书被警方以“诽谤罪”拘留;紧接着,几位村民以“诽谤罪”被公捕;随后,当地法院以“诽谤罪”下发传票,当地检察院违法提起公诉。难以置信的是,在焦作市中院对案件发回重审后,当地法院为避免超期羁押的事实,在二审中对被告人加刑。即便是有了省委督察组的介入,当地公检法依然不承认自己办了错案,竟违反程序“先放人、后撤案”,并用来历不明的“国家赔偿”试图堵住这些村民之口……
笔者相信,随着媒体的跟进报道,这起“诽谤案”将得以解决:村民将得到货真价实的国家赔偿,当地公检法等相关负责人也将被追究相应责任。但这样的“胜利”显然是以当事人付出被关押数百天的代价换来的。而且,与村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觉醒相比,当地相关部门表现出的态度,依然只能用“蛮横”来形容,并无半点谦卑、悔改之态。
如此看来,要想使公权力告别蛮横,仅有公民意识的觉醒与生长是不够的。没有公正平等的对话平台,蛮横的公权力一方面可以对“刁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另一方面,欲息事宁人而不愿坦承错误的他们,相信以权力和利益能够“摆平”正义。如此“彼长此消”的情况,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在构建民意对话公权力公平公正平台的同时,还应该用相应的制度改革的方式,督促和鞭策公权力养成自查、自省的谦卑秉性,逐渐告别蛮横。
- 2009-12-01不是“错案”,“国家赔偿”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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