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主人要自焚,要以死保卫自己的房屋时,即使是政府方面有理在手,为什么就不能暂时停止强行拆迁,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自焚呢?
12月3日《武汉晚报》报道,11月13日清晨,成都金华村发生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自焚”以死相争,却未能阻止强拆队伍,11月29日,唐福珍因伤势过重身亡,其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对事件过程,双方各执一词,地方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明明是政府组织几十人在深更半夜进行暴力拆迁,“很强很暴力”,女主人唐福珍被迫“自焚”以死相争,反而被政府认定为“暴力抗法”,这分明是“莫须有”的现代版。
地方政府认定“暴力抗法”的前提是,唐福珍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而所谓“违章建筑”,却是事出有因的。唐家的综合楼和服装加工厂,是1996年村支书找到唐的丈夫胡昌明,说金华村准备招商引资,使用土地政策优惠,村里可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但后来没办成。现在,政府修路要拆除房子,但只补偿217万元,这与其投入的700余万元相比差距甚远,唐家当然不愿迁走;何况,他家对面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却保留下来。同样是“违章建筑”,为什么有不同的待遇呢?是不是对事出有因的“违章建筑”,可以无视房屋所有人的合理要求,一定要暴力拆迁呢?
地方政府认定“暴力抗法”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唐家扔了燃烧瓶。但事实上,即使是这些房屋被当地国土、规划等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也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允许胡昌明对相关处罚提起诉讼,如果处罚最终被依法认定为合法,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区政府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即使是对于“违章建筑”,也不能违法拆迁。面对区政府的强行拆迁,唐福珍一家的过激反应,实在是被逼无奈。
当女主人要自焚,要以死保卫自己的房屋时,即使是政府方面有理在手,为什么就不能暂时停止强行拆迁,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自焚呢?在生命面前,政府难道就不能有一些策略和妥协吗?这种无视他人的生命,要将强行拆迁进行到底的行为,算不算是一种“暴力执法”呢?
当地政府指责唐家“暴力抗法”,其实是想占据舆论的有利地位。但是,由当事一方来宣布另一方罪名的做法,完全有失程序公正。唐家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给予多少补偿,唐家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抗法”,有关官员对此事件是否负有责任,这些都需要给全社会一个明明白白的交待。
- 2009-12-04地方政府无权定性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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