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物权法》规定:你的房子你作主,一边是拆迁人员手持《拆迁条例》在你家横冲直撞。这种法律打架的局面终于有望结束。昨天有消息称,国务院正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前期的立法调研已经启动。
颁布于2007年的《物权法》一露面,就被认为是拆迁户的福音。法学家梁慧星曾经如此展望:“《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但两年过去了,强制拆迁没有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反而频频上演一出出大戏。《物权法》的金身总是被《拆迁条例》的绣花针戳得体无完肤。拆迁户与拆迁者之间的一次次较量,笑到最后的往往是拆迁者。
《物权法》成了无权法,高高在上却挡不住拆迁条例的无影脚。北大法学院5名学者直指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冲突,并列出3条“罪状”:补偿主体不对;应在拆迁前完成的补偿延至拆迁阶段解决;未依法征收就能拆——3宗罪直指拆迁乱象根源。2001年发布的拆迁条例尤如强制拆迁者的尚方宝剑,成都拆迁户唐福珍以死相抗,一不小心就成了暴力抗法。
法大还是条例大,不难回答。但强拆者眼里,只有条例没有法。可叹的是这种选择的倾向性不仅强拆者中有,地方政府有,连公检法这样的法律执行者也深陷其中,每每因拆迁问题民告官,基本上民难赢。拆迁条例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本来去年就该有相应的调整,却迟迟未动。“阻力会很大,也包括地方政府的。”一位专家坦陈。
为什么?因为物权法强调个体的权利,替老百姓说话,拆迁条例却是地方政府的武器,不可否认城市化进程中拆迁成了老大难,面对钉子户,政府也头疼。幸好还有条例在,这根救命的稻草当然要抓牢。至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只好踩在脚下。
一说是政府项目,就是“神圣不可侵犯”,老百姓只有让路的份。敢当钉子户,治你没商量。强权之下,选择最有利最省力的方案不在话下,软言相求总不如强制拆迁来得痛快和威风。
修改拆迁条例,斩断这根救命稻草,只是在法律层面上釜底抽薪。明的强拆可能偃旗息鼓,是否会暗流涌动也未可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扮着违法者的角色其实已经好多年,丢掉拆迁条例这块遮羞布,难保会再找到另一块红盖头,只有把民生为重、依法行政八个字贯彻到政府理念中,才算真正治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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