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更需修复公共权利剥夺感
www.fjnet.cn?2010-02-11 09:52? 李妍?来源:重庆时报
我来说两句
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次最高法首次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仅将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纳入其中,同时明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这种界定对“赔钱减刑”走向更为公正的向度,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这仍然很难说,“赔钱减刑”就此能实现真正的法律公平。“赔钱减刑”之所以在公众心目中能引发强烈的反弹,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赋予了富人法律豁免的特权,只要有钱,即使不是真心悔罪也能被赦免;而一个穷人即使真心悔罪,也会因拿不出补偿而被判重罪。而在富人受赦免的过程中,被害方往往因为物质的现实需要,被动接受了经济补偿,但在精神上却极可能并未达成谅解。这些,都极易形成权贵阶层对普通公众的权利剥夺。
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一种对应的权利,来制衡“赔钱减刑”赋予富人的豁免特权。比如,对但凡实施“赔钱减刑”的案件都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由法律专业人士、普通公众等组成监督委员会,对案件是否适用“赔钱减刑”进行调查。同时,此类案件审理也应做到司法的全程透明,不仅要向公众公开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还要对犯罪人悔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受害方与犯罪人间达成谅解等情况及时予以披露。在此中,受害人及其家属是否真正与犯罪人达成谅解,以及社会公众对案件社会影响的反应,理应成为是否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只有当“赔钱减刑”处于一个公众制衡、权利公平博弈的平台上,法律才不会有失公允地成为某一方的特权,这是遏制司法腐败及不公的重要方式,更是修复被权贵特权所激发的公共权利剥夺感的重要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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