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国不少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 “赔钱减刑”进行了探索,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赞成者认为“赔钱减刑”有利于刑事和解,具有矫正价值,有制度正当性;反对者认为“赔钱减刑”是以钱买罪,会削弱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助长“有钱无恐”的骄纵心态,导致事实上的“法律面前穷人和富人不平等”,甚至认为是法律的堕落。
该怎么样看“赔钱减刑”,我们有必要回到刑罚的本源,首先,刑罚的目的是改造人,而不是讲报应,讲报复;其次,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第三,刑罚追求的是正和博弈,而不是负和博弈或者零和博弈。因此,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就是消除犯罪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提倡刑事和解,而不是惩罚和报复,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我国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也不是报复,不是杀人,而是少杀、慎杀,能不杀的就不杀。
所谓刑事和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犯罪人以认罪伏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刑事和解起源于西方,盛行于西方,其积极作用在于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情感补偿,疏导和减轻被害人的内心创伤;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被害人的正常物质生活。同时,还可以促使犯罪人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唤起内心良知和负疚感,勇于承担责任,从而矫正自新,回归社会。近几年,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刑事和解的广泛探索,被证明是也适合我国的法治文明成果。“赔钱减刑”,正是基于刑事和解核心价值和目的的方法之一。
该怎么样看“赔钱减刑”,还需要回到“赔钱减刑”的设计初衷。长期以来,在我国很多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无法获得有效经济赔偿,造成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伤害,无法走出阴影。近年来,虽然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但力度依然非常有限。正是基于此,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有效救助,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赔钱减刑”才被提了出来。“赔钱减刑”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处罚,而是用经济处罚换取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社会的共赢。
“赔钱减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社会对其比较通俗和形象的称呼。在信用缺失、腐败横行的当下,公众很容易从字面理解“赔钱减刑”,产生 “有钱减刑”、“花钱买刑”的误解。实际上,这里的“钱”不仅仅是指货币意义上的“钱”,更在于“赔钱”的前提是否出于认罪、悔罪,在于“赔钱”的结果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这里的“减刑”也不是刑罚执行制度意义上的减轻刑罚,而是刑罚裁量制度意义上的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判处刑罚的过程。“赔钱”和“减刑”缺一不可,“赔钱减刑”并非赔了钱就一定会减刑,更不是我们所误解的以“钱”换“刑”的丑恶行径。
当然,公众对“赔钱减刑”产生质疑和误解很正常。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怕公众有误解,就怕司法腐败坐实了公众的误解。因此,面对公众的质疑和误解,解释宣传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要用捍卫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来消除公众的误解。
' />从感情人道与司法和谐的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值得肯定。但笔者注意到,不少人对最高法认可“赔钱减刑”提出了质疑。
公众为何对有法可依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感冒呢?在我看来,原因或许在于,司法腐败案件屡屡曝光,公众对法官乃至对整个司法领域存在一种先入为主的怀疑心态。公众担心“赔钱减刑”的司法口子被打开以后,造成“花钱买刑”甚至以钱抵命的局面,削弱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司法公信力,甚至会造成司法腐败,滋长罪犯的气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但是质疑归质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并非政策本身的错。不可否认,在现实司法生态中,有些法官的审判观念确实存在偏差,甚至有人寻找法律的漏洞,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执行,如果没有问责监督机制同步跟进,再好的经也有被念歪的时候。我们不必对“赔钱减刑”政策本身求全责备。
我认为,要把宽严相济的经念好,需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第一,赔钱减刑的酌定量刑情节标准必须统一、明确,避免因为标准模糊,法官放大自由裁量权,滋生司法腐败。第二,提高法官素质,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纠正法官办案偏差。第三,尊重公众知情权与话语权。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规则与量刑信息放在阳光下暴晒,接受社会、媒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监督。第四,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给法官戴上“金箍”,避免他们徇私枉法,歪曲政策善意。
一言以蔽之,“赔钱减刑”不是洪水猛兽。只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监督问责机制到位,并不会伤害法律公信力,而且还能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利益。
' />尽管此次最高法将“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大幅缩小,但在不少公众心目中,“花钱买命”、“赔钱减刑”仍几乎等同于有权有势的人,嚣张跋扈地向穷人挥舞着拳头,叫嚣着“用钱买你一条命”的可怖场景。法律面前本该人人平等,当法律沦为了以金钱为计量单位的正义时,人们难免就会担忧,这样的金钱与法律的交换,不仅无法救济穷人的权利,反而会变身成富人的法律豁免符。这是此前杭州胡斌飙车案、孙伟铭醉驾案发生后,公众对富人“花钱找人摆平”的言论,以及“赔钱减刑”的判罚义愤不已的根本原因。在这些富人与穷人对峙的案件中,一种深重的权利剥夺感始终缠绕在普通公众心中,挥之难去。
“赔钱减刑”的本意,本在于在犯罪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与其纠缠其中是非曲直,不如对受害方积极施以经济补偿,解决受害方的现实困难,这比无谓的判罚似乎更具现实意义,对受害者和犯罪人来说,也似乎是一种双赢。但在现实的施行中,由于极可能出现金钱裹挟法律的司法腐败,这就难免让公众担忧:“赔钱减刑”会否沦为富人的施恶许可证?“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究竟有没有一个清晰的适用边界?
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次最高法首次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仅将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纳入其中,同时明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这种界定对“赔钱减刑”走向更为公正的向度,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这仍然很难说,“赔钱减刑”就此能实现真正的法律公平。“赔钱减刑”之所以在公众心目中能引发强烈的反弹,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赋予了富人法律豁免的特权,只要有钱,即使不是真心悔罪也能被赦免;而一个穷人即使真心悔罪,也会因拿不出补偿而被判重罪。而在富人受赦免的过程中,被害方往往因为物质的现实需要,被动接受了经济补偿,但在精神上却极可能并未达成谅解。这些,都极易形成权贵阶层对普通公众的权利剥夺。
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一种对应的权利,来制衡“赔钱减刑”赋予富人的豁免特权。比如,对但凡实施“赔钱减刑”的案件都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由法律专业人士、普通公众等组成监督委员会,对案件是否适用“赔钱减刑”进行调查。同时,此类案件审理也应做到司法的全程透明,不仅要向公众公开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还要对犯罪人悔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受害方与犯罪人间达成谅解等情况及时予以披露。在此中,受害人及其家属是否真正与犯罪人达成谅解,以及社会公众对案件社会影响的反应,理应成为是否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只有当“赔钱减刑”处于一个公众制衡、权利公平博弈的平台上,法律才不会有失公允地成为某一方的特权,这是遏制司法腐败及不公的重要方式,更是修复被权贵特权所激发的公共权利剥夺感的重要一点。
' />2007年,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赔钱减刑”开始引起舆论的讨论,焦点在于:“赔钱减刑”是否会造成法律面前的不公平?一些有钱人是不是会得到法律的“优待”?那时的解释是,“赔钱减刑”并不是有钱减刑,而是建立在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对受害人利益的经济赔偿,也是对社会矛盾的积极化解——公平正义并不是抽象的,在实现了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应该将伤害造成的影响减至最小。
现在,人们讨论的问题依然是“赔钱减刑”是否会造成花钱就可以变通法律的情形。为何舆论虎扑篮球:“赔钱减刑”的热度一直没有消退?难道是对“赔钱减刑”的设计没有理解清楚?其实,“赔钱减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什么案件适合,适合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应当说,建立在合理设计基础上的“赔钱减刑”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也是符合法律发展趋势的。为何人们在解读时却一直心有余悸,似乎没能看到“赔钱减刑”的正面作用?
如果比较认同者和质疑者的观点就会发现,真正的问题在于两者间关注重点是不一样的:认同者关注的是“赔钱减刑”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而质疑者担心的其实是“赔钱减刑”的意义到底能否真正实现。前者看到的是“赔钱减刑”的理念,而后者看到的是“赔钱减刑”的执行。客观地说,在理念上,舆论对于“赔钱减刑”已经没有多少异议,在强调权利救济和矛盾最小化的社会,“赔钱减刑”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人们担心的是“赔钱减刑”的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被严格执行,“赔钱减刑”就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看到舆论对“赔钱减刑”的质疑时,不应将其一概归结为“误读”。舆论不是没有看到正面作用,而是同时看到了可能因为执行不力而出现的负面作用。所以,要想让舆论对“赔钱减刑”产生真正认同,除了理念的阐释之外,还需让舆论看到制度得以严格执行。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以执行为条件,才能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为事关公平正义,虎扑篮球:“赔钱减刑”的舆论讨论可能还会继续。讨论有助于人们认识的深入,也有助于制度的完善。只是,在讨论时,应注意问题的所在,把讨论放在同一个层面上进行。否则一方强调“赔钱减刑”的意义,另一方强调“赔钱减刑”的执行,虎扑篮球:这个问题的讨论就可能达不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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