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关键的是,商家无节制滥发购物卡的结果,极有可能引发“类金融”模式的危害。只要客户没有用光购物卡中的金额,剩余资金就被商家无偿占用,发卡方具备了类似金融机构的吸储功能。统计显示,2008年中国预付费市场规模最少有8000亿元,并且以2倍于GDP增速的速度扩张。长此以往,大规模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商家任何不诚信行为都会危及金融安全。此外,购卡人与持卡人分离的特征,以及发卡方在开具发票时为迎合客户喜好而编造抬头、时间等问题时有发生,购物卡甚至已成为企业和个人逃税、腐败滋生的暗道。
严格来讲,国内购物卡市场虽然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却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其间,国办、央行等管理部门分别于1991年和2001年两次发文禁止发放购物卡,但收效甚微。特别是在2004年底,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开放零售业市场,国内针对购物卡的禁令与国际商业通行规则相矛盾,沃尔玛等国际零售商就曾大力呼吁放开购物卡市场。博弈之下,最终“有禁而不止”,市场只能畸形发展。
既然如此,笔者建议“堵不如疏”,我国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购物卡的诸多乱象进行整治。在这一方面,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日本在1989年实施《预付式证票规制法》,要求发卡方履行申报手续,并设立地位继承制度,以防止发卡方因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对购物卡所承诺的义务。在美国,也有诸如《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法律对购物卡进行规制。法律对非银行机构的购物卡用途进行严格限制,且要求发卡机构对其下属分店予以监督。以国际经验为模式,笔者认为我国亟待将预付购物卡纳入到法律监管机制之中,对发卡人信用风险进行管控。相关规制措施的要害包括:对发卡机构的资本金规模、盈利水平提出要求;对商户发卡资格、数量、额度和法律责任进行限定;实行发卡商家与银行合作的方式联合实名制发行;设立购物卡发卡押金制度等。 (马红漫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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