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此前在房价问题上有位官员曾经说过,购房者应该去协商房价。当时这位官员没说明是找谁商量,弄得大家很无所适从,找了几个与房价有关的机构,却发现购房者都没有可供协商的力量,于是只好作罢。但看来这种协商的思路还是在的,最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其中涉及同工同酬等问题,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工资协商制度也位列其中。新闻里欢呼:工资不再由资方单方面决定了!耶!
“耶”完以后,我们就会发现相似的问题:不由资方单方面决定,那这个到底是由谁决定了?按照《工资条例》的说法,这是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您作为一个职工代表要先知道本公司的经营特点与利润水平以及发展规划等事项,明白自己能够取得多少利益才能被老板所容忍;其次,还要明白各个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才能为每个岗位争取合适的工资水平;第三,还要有谈判的技巧与能力,包括知晓本岗位在其他公司的收入状况的能力。有了这三点,自然就可以与企业代表平等地协商了——抱歉,这里有个小问题在于,有这么厉害能力的人,他足够当企业的代表了,还能坐在职工代表的位置上么?
奥秘就在这个“平等协商”上。与资本方谈判,由于人家有各种各样的资本与方便条件,做到“平等”这件事基本上还比较难。平等来源于两点,首先是资讯的平等,这点只要是有心人还是能够做到的,如果相关法律强制资方必须披露经营方面的一些信息的话,劳动者掌握起来也不算困难。
另外一点就是实力的平等。说白了,企业一方最大的谈判能力其实不是资讯上的优势,而是有着谈判不成之后的承受能力。毕竟他们是付工资的一方,要是说谈判破裂之后请不想干的人全员走人,他们再次招聘总是做得到的。而且也不会真的全员走人,最多是一些态度比较激烈的人会走,其他人只要还能过得下去,总不会给自己找这么多麻烦。
工人在单独的时候、甚至一家公司的工作者都能团结的时候,也不会真的具有与资方平等协商的能力。有鉴于此,国外更多的是以行业划分的、具有工会性质的行业协会来替工作者与资方谈判。除了相对专业的人员之外,更多的是因为如果真的谈判破裂,作为特定产业工人的协会,可以让资方重新寻找劳动力的努力落空——大家全都不去应聘。这样一来,双方的力量才有相互抗衡与平等协商的可能。极端一点儿的甚至有在工厂门口设置障碍,阻挡其他工人来上班的先例。
当然,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是件见仁见智的事儿,但无可否认的是,权利与地位,显然不是一个文件所能够完全赋予的,更多的是保证劳动者的行动权。而我们的工会倒是不能说没有行动权,发放劳保用品与电影票的行动权总是有的,其他是不是有,估计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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