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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而不罚是对法制的公然蔑视
www.fjnet.cn?2010-05-26 18:14? 贺剑?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007年9月7日,被警察作为“飞车抢夺”嫌疑人误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以“蹲马步”的姿势熬过一个通宵,最后死在了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值班室。当时,施暴的两名警察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继续供职于新田县公安部门。2009年8月,永州市检察院抗诉,此案发回一审法院再审,结果与原审相差无几:两名涉案警官一个被判缓刑;一个免予刑事处罚。(5月26日《环球时报》)

按常理而言,在一个法制社会,罪与罚应该是成对出现的。犯了罪就要受到相应法律的处罚,处罚是为了惩罚当事人的罪行,杜绝此类的犯罪再次发生。而如果将罪与罚两者分开,只有罪没有罚或者是只有罚没有罪,这是法制社会难以允许的。

在这起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免刑责的案件中我们却可见这种罪而不罚的逻辑在现实中的演绎。法院在两次判决中都认定了原告犯刑讯逼供罪,但这个罪状的判定却与应受到的惩罚极不相称,法院每一次都以“莫须有”的理由对其进行了减刑甚至是免于处罚。给公众留下“量刑畸轻”和“群众打死了嫌犯”的疑问。

客观而言,公众对刑讯逼供并不陌生,且不说影视剧中那些屈打成招的镜头层出不穷,就现实而言,从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到湖北佘祥林案再到前不久的赵作海错案……公众对刑讯逼供本身已经有了心理免疫力,不再惊诧于法治社会下怎还会有如此的知法犯法。这既是个人的悲剧更是时代的悲哀。

在以往的刑讯逼供案件中,刑讯逼供者都会想方设法找理由来掩盖刑讯逼供的事实。虽然诸如躲猫猫等理由十分荒唐,但这还是反映出了当事人对刑讯逼供社会影响的心虚,而且在法院判定属于刑讯逼供后,当事人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件让公众寒心在于法院已经明确判定这两位警察属于刑讯逼供,但最后却以近乎荒唐的理由对其减刑甚至免罪,一而再再而三。法院对这一系列的做法没有丝毫掩饰,完全是在公众的眼睛下进行的。这是对知法犯法的不以为然,是对公众智商和容仍度的公然挑衅,更是对法制的公然蔑视,何其嚣张!

现在有一种说法叫“严格地说……客观上而言……”,前者是一种价值判断,这种价值是基于社会本应有的价值而言的,是人心所向;后者是一种事实判断,这种事实是就有眼下的实际而言的,是一种现有条件。套用过来就是:严格地说,对于刑讯逼供的警察理应受到严格处罚,但是客观而言,却因为种种原因而被免于处罚,正如参与案件侦查的一位检察官所说“人情干扰让案件侦查难度很大。”表面而言,这是一种个体的无奈,实则反映的是罪与罚的脱离,是公权对法制的公然蔑视。

西塞罗曾言:“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而罪而不罚实质是将个人的安全至于全民的安全之上。值得我们警惕。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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