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睢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赵作海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的案件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工作人员询问赵作海:“对案件的审理有啥意见吗?”赵作海连忙说:“没意见,没意见。”工作人员又解释了一遍:“你是希望这个案子重判、轻判,还是依法判决?(见7月1日《新民网》)”
对于赵作海冤案的总结尚在进行之中,对于赵作海冤案的反思尚在阵痛之中,检察机关就上门征求赵作海对案件的审理有啥意见。而检察机关给予赵作海的选择有三种:重判、轻判,还是依法判决。检察机关上门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这样的现象似乎并不多见。也许这正证明了检查机关,对于赵作海冤案的高度重视。
然而检察机关对于赵作海案件的重视,更像是一种交易。重判、轻判,还是依法判决,如此细分之下法律更像是一团面团,可以任当事人任意拿捏。主宰着冤案制造者被重判、轻判,还是依法判决的依据,应该是冤案制造者在赵作海冤案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在赵作海冤案中的冤案制造者的判决,依据的应该是法律,而不是当事人的个人意见和情绪。
在赵作海冤案发生之后,有关部门更应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杜绝类似的冤案不再发生,力求把每一起案子都办成是铁案,才不辜负赵作海冤案的深刻教训。然而一个法律判决可以分成重判、轻判、依法判决,其中的幅度之大令人咂舌。依法判决在其中只是可供选择的一个变量,而重判、轻判也是可供选择的两个方面,这其中的变量只凭当事人的一句话,就可以左右法律的公正判决。
如果当地的执法部门,对于冤案的反思止于这个层次,那么还会不会有新的赵作海冤案的发生。在执法部门的眼里,依法判决可有可无,而受害者对于冤案制造者情绪发泄,一定要得到相应的满足。只要受害者要求,对冤案制造者进行严惩,那么也可以在脱离依法判决的框架下,对于冤案制造者进行严惩。这就是对于赵作海冤案认真反思和总结的结果,执法者的旧伤未好就早已经忘了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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