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凌晨2点多,小罗和同事一行十几人到椰风寨一影院看电影。由于是4D电影,所以观看时要佩戴特殊眼镜。看完电影后,因为弄坏了眼镜腿,小罗和同事被影院的工作人员拦下,不让离开,争辩之时,对方竟拿出棍子,一路追打小罗。小罗因此受重伤,左手臂粉碎性骨折,脾脏因破裂摘除。该影院认为自己不负主要责任,支付一万多费用后,就不再支付,目前小罗面临着停药的境地。(8月2日《海峡导报》)
一般发生纠纷,双方多少都有些责任,但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电影院是难辞其咎的。可电影院以主要责任在打人者,自己不知道该承担多少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进一步的责任,并建议小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院方愿意根据法院判决赔偿。这个解释看似合理,其实未见其诚意,有推脱责任之嫌。
小罗伤重面临着停药的境地,如果没能继续治疗的话,显然会对其健康、甚至生命产生更大的威胁。不论怎样,起码从道义上院方应该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这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而且,导致此事的发生和电影院的管理不无关系,另外,要求院方先行赔偿也是有法可依的。
首先,事情因眼镜腿的损坏引起。任何物品在使用的过程中,都有个折旧损耗的问题,经手多人后,总会坏在最后一个人手里,小罗他们未必是这副眼镜的第一个使用者,何况院方本身也有保管维护的责任,而且,物品的损耗本身也应该在经营成本里面。因此要小罗赔偿本身就不合理。这说明电影院是要求工作人员负责物品的保管的,却没有考虑到损耗问题,反而要员工来承担成本——如损坏可能要员工赔偿,但物品终究会坏,于是员工只好向顾客转嫁成本,纠纷就由此产生。另外,院方也没能很好的约束员工的行为。这些说明院方的管理不当,是导致此事的一个颇为重要的因素。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虎扑篮球: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打人者是为了履行职务——因为影院的眼镜被顾客损坏后要求赔偿而打的人,这可认定打人者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雇员是故意的或存在重大过失,雇主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可向雇员追偿,换言之,雇主是应该先行赔偿的。
所以,不管是从道义、社会责任、还是法律的角度来讲,电影院方面都应该先行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小罗如此伤重,司法机关为何没有调解赔偿事宜呢?要知道,伤病是不会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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