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问责模式是“对外”而非“对内”的,责任属于无良商贩,付出健康代价的是民众
从今年7月份开始,南京鼓楼医院急诊科陆续收治了因食用龙虾而入院的病人。与普通龙虾带来的食物中毒不同的是,这些患者并没有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而均表现为肌肉酸痛难忍,医生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情况严重的还因肾功能受损,出现了“酱油尿”。
龙虾味美,奈何有毒。又一个民众喜食乐买的特色食品“倒下”了,但是,即使最后的调查证实是洗虾粉“肇事”,也不能将其作为惟一的罪魁祸首。
这似乎又要回到我们对公共事件责任倒查的传统套路,即最终所有的原因都指向公共监管体系的缺失。公共监管体系其实可以细分为三大部分:标准、责任、制约。标准即政府有关部门为某个领域设定的安全门槛,不达标则意味着违法。责任则是从执行法律法规的职能工作者,到理应守法行事的所有被管理对象,都需要遵循的统一性义务。制约则是对违法的人进行民事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同时也要对执法不力的行政责任个体予以问责。
现在社会所面临的沉重命题,即有责任无制约正成为普遍的灰色生态。如果没有执法者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认真有效的日常监管,无良商贩用洗虾粉洗虾几乎就是违法零成本的生意,如此他们自然会选择这一得利多多的路径。
事件经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必然会掀起清理整顿的一波行动,几个倒霉的小商贩会被罚款,如果弄出人命的话还会判刑,但所有的问责到此戛然而止。因此类似的问责模式是“对外”而非“对内”的,责任属于无良商贩,付出健康代价的是民众。
监管食品安全,相关执法部门应负什么样的职责,相关法律法规上或许界定得一清二楚。但如果不履行这些职责,对应何等责任,如何加以问责,很多法律往往语焉不详。或者即使有相对详尽的条款,一旦进入现实则形同虚设,实在迫于民意与舆论压力,撤职查办了几个责任人,时隔不久又往往上岗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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